2024年02月11日10时15分许,邓某某驾驶川R*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搭乘:唐某某)从营山县城方向往营山县东升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营山县咸安大道济川乡康乐街路口路段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由李某某驾驶的川R*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唐某某死亡,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邓某某,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李某某俊,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道路类型:城市道路
事故形态:车辆碰撞
经交警部门调查,邓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李某某,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次事故暴露出我市机动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希望广大媒体朋友加大此类事故的宣传曝光,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警部门也将加大对非机动车闯红灯、不靠右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乱变道、乱穿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南充公安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