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01时44分许,陈某驾驶川A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营山县正西街路段遇前车时,与路口由周某驾驶的川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事故造成周某受伤、两车受损。
当事人陈某违反了“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南充公安交警提醒 :行车请专注,分心出事故!(南充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