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3日,李某驾驶川R*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充县风鸣镇方向沿212国道往南台街道方向行驶。13时48分许,行驶至212国道1035KM+300M与西占路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由杨*福驾驶的川R*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相撞后川R*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失控撞上从快车道上走到人行横道处准备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和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致杨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川*轻型仓栅式货车和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两车及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的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车速未达到50%的、不按规定使用右转向灯。
杨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未礼让行人先行。
李某: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
本次事故暴露出我市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欠缺,临危处置欠缺经验,希望广大媒体朋友加大此次事故的宣传曝光,强化我市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警部门也将加大对机动车超速、不按规定行驶、隐患车辆上路行驶、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南充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