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5月06日,司某驾驶川RF****8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营山县城经顺蓬营一级公路往南充市方向行驶,行驶至蓬安县檬子垭村姚家沟红绿灯路口时,与从青云大道方向往富利砂石厂方向行驶的由郑某某驾驶川R****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充市蓬安县公安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司某驾驶川 RF****8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充公安交警提醒: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牢记“欲速则不达”的交通安全理念。(南充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