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0日05时12分,当事人赵某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江东北路四段往龙门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江东大道(江东北路与站前大道处)时,与横过道路的当事人龙某发生碰撞,导致当事人龙某被撞飞倒在地上,川R*号小型轿车受损,发生事故后当事人赵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24年09月20日05时1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浙F*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到倒地的当事人龙某。事故造成龙某当场死亡。经侦查于2024年09月20日09时50分左右在赵某家中将其挡获,现场对赵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的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75.5mg/100ml。
违法行为: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在该车辆碰撞到行人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倒地的行人龙某被其他车辆碾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观察到路面情况而碾压到倒地行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次事故暴露出我市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且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里,希望广大媒体朋友加大此次事故的宣传曝光,强化我市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警部门也将加大对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行驶、超速行驶、行人横穿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南充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