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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考第一名落榜 女生状告成都温江教育局
时间:2021-09-17 10:33:27  来源:

  “我参加成都市温江区教师招考,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并取得总分第一的好成绩,但最后竟没有被录用!”9月8日,来自四川省三台县农村的考生邓某情绪激动地向记者投诉。邓某告诉记者,她已经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递交了诉状,起诉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法院已经立案。


 

起因:走完所有程序取得第一名的考生落榜

  2021年4月28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发布2021年成都市温江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根据公告的要求,邓某符合公告中小教语文教师(岗位代码:02025)报名资格,随后顺利报名,并通过笔试、面试,最终取得综合成绩第一名;7月8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7月20日收到调档函;8月6日,填写了《温江区2021年新入职教师岗前专题培训人员统计表》。但在8月16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向邓某发出了《情况告知书》,告知其“不符合所报考的小学语文岗位应聘资格条件中关于‘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求,故考核不合格”。

考生:我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7月27日,邓某接到温江区教育局电话,声称邓某有“公布的当月(2021年4月)及以后月份,存在成都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形式参保)缴存情况(社保个人编码:025766399),缴存单位为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根据《2021年成都市温江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的内容,您不符合所报考的小学语文岗位(岗位代码:02025)应聘资格条件中关于‘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求,故考核不合格”,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邓某发出了《情况告知书》。

  邓某告诉记者她是一个从三台县农村走出来的姑娘,刚刚大学毕业,根本就没有什么社会经验,更没有朋友可以帮她,对于这种结果非常不满,充满疑惑,她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招考单位:该考生择业期内落实了工作单位,故考核不合格

  9月2日,记者一行来到成都市温江区,电话联系该区教育局局长鄢亮,他听闻记者要了解公开招聘教师的情况后,电话回复记者“我在参加培训,教育局机关人员在上课,采访找宣传部。”

  随后,记者在一行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委宣传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等待,在宣传部的协调下,终于见到了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曾姓副局长一行三人,他们告诉记者,邓某不符合所报考的小学语文岗位(岗位代码02025)应聘资格条件中,关于“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求,故考核不合格。

  曾姓副局长还说:其实她应该选择另外一个在职的报考,好比有两个赛道可以选择,另外一个赛道才是她应该选择的。因为这次招考的是应届毕业生,而邓某是2019年毕业的,但她已经参加了工作,用人单位给她购买了社保,她不符合报考这个职位的条件。


 

律师:完全符合公告及应聘条件,应该录用

  邓某的代理律师冷燕表示,邓某在查看公告及附件的其他条件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便报考了该公告及附件的“小学语文教师”岗位,岗位标号为“02025”,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成功通过了温江区教育局设置的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一系列测试,并在该岗位中获取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三名、综合排名第一名、体检合格的优异成绩(该笔试、面试、体检通过的名单中,均有邓某的名称及信息,且该信息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16日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告),邓某是完全符合公告及应聘条件的。

  冷燕认为,邓某属于公告“2021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后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是符合招聘要求的。邓某于2019年6月从高校毕业,属于毕业后2年内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届高校毕业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20〕27号》及《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而邓某毕业后,其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原毕业学校,应当属于择业期内。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所陈述的邓某“不符合所报考的小学语文岗位(岗位代码:02025)应聘资格条件中关于‘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求”属于曲解其文件及《公告》的含义,属于判断错误,故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公告》的时间节点应该是2021年8月1日,而非《公告》发布的时间:2021年4月。根据《公告》中“三、应聘基本条件……(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8.2021年8月1日之后未毕业仍然在读的高校生。”可以看出:凡是作为2021年8月1日之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均是可以参与应聘。根据该《公告》的文书时间节点计算,应当是以2021年8月1日进行计算,而非《公告》发布时间。邓某是2019年6月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在2021年8月1日前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证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是符合该时间节点和相关条件的。虽然邓某有社保缴纳记录及缴纳的时间节点,但邓某的社保缴纳是基于《劳动合同》,属于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的临时员工,不属于正式员工,不拥有学校的正式的编制,属于在择业期内并没有完成就业的情形,并不属于《公告》中所列举的不得应聘的情形,温江区教育局不应当作出“考核不合格”。

  对于该事情的进展情况,记者将进一步关注。(记者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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