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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调研分析危险驾驶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原因并提出对策
时间:2016-02-29 17:40:25  来源:本网原创

 

巴州区人民法院在开展危险驾驶案件专项审判中,近期专题调研分析了今年以来该类案件高发反映出的情况、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 
1、案件数量成倍增加。2014年该院全年审理危险驾驶案件40件,今年截止12月上旬共审理该类案件183例,比去年全年上升了4.5倍,占该院今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的39%。 
2、案件情节严重。该院今年所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60%的被告人在做血液鉴定时,其体内的乙醇含量均在120 mg/100ml以上,一些被告人因醉驾造成了较大的交通事故,形成了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另有个别被告人系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累犯。如被告人杨某曾2次因醉驾被处罚过,今年5月再次无证醉驾肇事,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0 元。又如被告人于某,2014年10月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2人轻伤,车辆受损,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 元。 
3、酒驾群体构成复杂。从被告人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地位来看,既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小轿车驾驶员,也有名人、大款,更多的是私人车主。文化素质有高有低,层次不一,其中初、高中学历的被告人占60%以上,农村居民中摩托车驾驶员醉驾肇事犯罪居多。 
4、处罚力度加大。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加大了查处酒驾的执法力度。巴州区法院今年依法判处危险驾驶罪犯183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20000元。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初犯79人适用了缓刑,对其余的104名被告人依法分别判处1—5个月的拘役,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打消了社会上一些人存在“醉驾不坐牢”的侥幸心理,震慑了犯罪。 
5、量刑幅度上需谨慎把握。法律规定对于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量刑幅度不好把握的问题。该类被告人大部分都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的多少不易把握,弹性较大。适多易对社会造成负面消极影响,这就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适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 
二、案件高发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全社会虽经历六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但勿庸讳言基层组织开展法治教育仍是薄弱环节,社会有效干预和救助乏力,仍有相当数量的公民未认真、深入学法,导致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用法、守法,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侥幸心理严重。交警查处酒驾活动大多是在晚上进行的,绝大多数被告人的醉驾行为也发生在晚餐后,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要是晚上10时以后,也有个别案件发生在深夜1—2时。绝大部分被告人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借酒壮胆,有的认为晚上月黑风高,交警“碰不上”,结果被交警抓了现行,发生了弃车逃逸、强行冲关、撒泼装傻等诸多闹剧。 
3、哥们义气浓厚。三朋四友相聚,一些人经不住美酒的诱惑和食友劝酒词的怂恿,海吃海喝,突破了法律底线,忘记了对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最终铸成大错。 
4、自制能力薄弱。一些人好出风头,酒后乘兴带人驾车兜风,恣意张狂,最终惹出事端。一些人遇到人生或家庭发生变故,不是积极面对,或寻求基层组织和乡邻帮助,而是消极对待,借酒浇愁,糊里糊涂导致悲剧发生。如被告人贺某、何某分别因老婆不幸去世和老婆离家出走等原因醉酒驾车肇事而身陷囹圄。 
二、对策建议 
1、强化法治教育。结合“六五普法”,采取“法律七进”等措施和方法,统筹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抓好刑法、“道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使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有效治理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2、加强常态化整治。各级交警部门要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的酒后驾驶治理机制,变“游击战”为常规战,要在车流量大和交通安全隐患多的点、段设置固定执勤点,“全天候”查验,建立健全以威慑机制为主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3、加大打击力度。在审判该类案件中切实改变和纠正重经济处罚,轻“醉驾入刑”的现象和问题。坚持准确适用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增加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尤其对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和累犯要依法重处,以提高法律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度。 
4、健全轻刑快处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启动简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行就地就近巡回审理,有效缓解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巴州区法院 佘朝礼 冯小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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