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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调研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问题并提出对策
时间:2016-03-04 16:51:33  来源:本网原创

 

巴州区法院在开展民间借贷专项审判活动中,近期组织资深法官专题调研分析了今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审理措施。 
一、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 
今年前10个月,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5件,审结416件,其中调解、撤诉220件。该类纠纷案件呈现5个情况和特点。 
1、受理的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2014年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61件,今年前10个月受理的案件数比去年全年的案件数上升60.7%。 
2、涉案金额巨大。该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小微案件较少,单个案件金额巨大情况较为普遍,动辄上万、数十万,甚至涉几千万的案件也不鲜见。如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吴正明、四川巴中容邦投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的诉讼标的即达2040万元。 
3、借贷行为逐利性强。借贷行为中单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需要的情况较少,大多是缘于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商业经营、集资投资产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主体主要为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个体“小老板”、经销商。借贷双方主要为“利”产生交易行为,借贷约定的利息收益普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较多借贷约定的月利率动辄超过3分、5分,甚至1角、2角,超出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出借方追逐高利的情况较为突出。 
4、涉案人数众多。民间借贷行为呈现“全民性”、“普及型”、“中老年化”的特征,发生在各个群体人群中,参与人员广泛,人数众多,仅该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就涉及当事人1265人,极易引发群访和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5、债务人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导致纠纷增加。近来国际国内经济放缓下行,房地产市场疲软,销售市场萎缩,特别是众多本身抗风险能力薄弱、靠民间借贷融资周转的“小老板”受到的冲击极大,致使他们周转回笼资金十分困难,资金链发生断裂,引发偿债危机和广泛恐慌,导致法院受案大幅增加。亦出现少数不法分子借借贷融资为名,行诈骗资金之实,制造了不少的社会矛盾。 
二、对策和审理措施 
1、强化法治宣传,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切实加强全民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六五普法”、依法治区活动中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杜绝高息高利诱惑,防止上当受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扎实开展民间借贷专项审判。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认识把握经济社会形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把抓好民间借贷专项审判作为参与依法治区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定由一名副院长牵头,一名审委会专委具体负责实施,抽调精干审判人员组成3个合议庭扎实开展审判工作。 
3、审慎处理无直接证据和证据不足的借贷行为。该院针对“简易条据”这类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和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情况,审理中注重查清借款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查核实债权人对债务人借款的背景、借款时间、地点、金额、支付方式的情况和证据,结合纠纷双方当事人家庭、生活、工作以及庭审中技巧性的提问、当事人的表情、态度等综合认定借贷的真实性。 
4、审慎、准确认定借款性质,矫正高利行为。审理中注重查清借款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查清债务人的借款目的,审查债权人是否知道借款用途,是否有用于赌博、吸毒贩毒、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个人灰色消费的情况。审慎审查借款本金和用途的真实性,矫正“合法”借条中高利贷行为。对于债务人提出没有履行出借义务的案件、高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断头利”案件、高利息经结算后又从新立据的案件,或者借款双方关系密切,且一方当事人涉及离婚、欠账有转移财产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注重审查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结合其它证据确认借款本金的真实性,剔除高利和复利部分金额。对借贷双方经重新结算出具新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的重新约定,认定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对有证据证明含高利息的借贷行为应当剔除法定以外的高利部分。 
5、审慎审查确认借款主体资格。审理中注重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处理,对债权人选择只起诉借款人为被告,而借款人予以认可的,法庭应予以确认。借款人要求追加资金实际使用人的,或债权人将实际使用人与借款人共同列为被告的,应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如在借款时债权人知道该借款实际使用人不是借款人的,可以将实际使用人与借款人共同列为被告,判令他们共同偿还,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借款用于他人的,债权人是基于对借款人人品的信赖或偿还能力的信赖而借款的,可以不追加资金实际使用人,或者不判令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6、准确确认担保效力和矫正错位的担保方式。审理中对保证担保行为,已在书面借据中明确注明保证人且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根据《担保法》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对约定了“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应视为约定不明,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在审查保证人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时,要查明保证人是否有免责事由。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这两类抵押在审理时均应从抵押物所有权状况、办理抵押登记情况来确认借据中抵押条款是否有效及抵押权是否发生效力。 
(巴州区法院 佘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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