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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以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相关案件为例
时间:2016-06-02 13:17:27  来源:本网原创

 

 
  近年来,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件数据来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上升态势。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如何有效遏制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高发,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营造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件15人,其中涉嫌寻衅滋事的1件3人,逮捕2人;涉嫌聚众斗殴1件5人,逮捕5人;涉嫌故意伤害1件1人,逮捕1人;涉嫌猥亵儿童的1件1人,逮捕1人;涉嫌强奸的5件5人,逮捕5人。受理审查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9件15人,其中涉嫌寻衅滋事的1件3人,其中1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其余2人移送法院后撤回起诉;涉嫌聚众斗殴1件5人,提起公诉5人;涉嫌故意伤害1件1人,提起公诉1人;涉嫌猥亵儿童的1件1人,涉嫌强奸的5件5人,提起公诉5人。
  涉案犯罪嫌疑人均系本地人,其中1件寻衅滋事案中有1名未成年人,1件故意伤害案件有1名未成年人,1件聚众斗殴案件有5名未成年人。其余是成年人,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均为初中以下文化,无正式职业。
  一、我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
  1、盘踞学校周边,称王称霸。我院受理的这起寻衅滋事案件,均未校外无业人员盘踞在学校周边,在日常游手好闲的过程中对中小学生进行挑衅和殴打,并伴随着召集其余未成年无业青年加入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陈某成立较为稳定的流氓团伙,自2012年9月至12月份,在我市庆华初中外对下午放学的学生随意殴打,并不时在学校周边滋扰生事。这起案件虽然未造成未成年人伤情,但是社会影响恶劣,最终因为案发后公安机关证据收集的薄弱,最终撤回起诉。
  2、好勇斗狠,未成年人互相伤害。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龄未成年人(16至18周岁)的社会心理年龄和生理年龄都出现了早熟现象,其行为越来越具有成年人的性质,许多人已经具有了实施相当程度暴力犯罪的能力,同时由于其尚未脱离学校或者长期在学校周围游玩,其与学校里同样荒废学业到处游玩的低龄未成年人产生冲突的机会较多,这种冲突多表现为好勇斗狠的邀约斗殴。我市发生的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和周某等五人聚众斗殴案,均是如此。犯罪嫌疑人因为日常琐事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争执便相约斗殴,双方聚集朋友在指定地点进行互殴,其中,刘某某持械致人重伤,周某纠结五人致对方轻伤。
  3、丧心病狂,残害花季少女。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市共发生了5起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1起猥亵儿童案件。这类案件多发于约见网友、独自上下学途中,对象多为留守儿童。例如白某某强奸案和余某某强奸案,这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在凌晨和傍晚针对上学和放学回家的落单女学生,以暴力手段将其带至周边偏僻处或者自己住房内,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将其强奸,且受害多人。而袁某某强奸案则是利用QQ聊天将初中学生在晚上12点后约出来,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带至偏僻处强奸。程某强奸案和张某强奸案则是针对农村的留守儿童作案,犯罪嫌疑人程某和张某均是同被害人同村村民,利用未成年人戒备心弱趁其独自在家将其引诱至自家房屋实施强奸。张某猥亵儿童案中,张某本是该儿童父亲所属公司职员,利用午休时间将该儿童带至自己房间猥亵。
  总体而言,我市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较少,且以未成年人之间的互相斗殴和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为主。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好,因为未成年人之间的斗殴发生后,双方家属很少报警基本都是私了,而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中小学生的性犯罪非常隐秘,发现困难,取证困难,相对于我市针对未成年的犯罪而言,这些案件说明形势很严峻。
  二、我市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1、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其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未成年人在体力上处于劣势,遇到侵犯时基本不能有效反抗,且反抗也基本没有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较多的接触了现代信息技术,均熟练的使用手机、电脑,长期使用或者沉迷于QQ、微信等网上交友方式,思想和行为比较单纯和幼稚,辨别危险情况能力差,容易被不怀好意的犯罪分子诱惑和哄骗。有些未成年少女长期沉迷网络,经常晚上在外上网,经常与陌生网友见面,没有风险意识。因此,犯罪分子倾向于选择风险系数底,成功效率高的未成年人下手。
  2、家长忙于生计,疏于照顾,留守儿童成为社会问题。我市农村很多村民都外出务工,因为路途原因和生活压力不可能抽出时间来陪伴子女,大多数未成年人均是由爷爷奶奶照顾,跨代的陪护不能与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不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仅仅以吃饱穿暖为主,很多未成年人在生活和学习中遇到问题不愿意与爷爷奶奶倾诉。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对性知识的教育存在偏见,父母将其视为洪水猛兽不对子女进行辅导,造成很多未成年人对此存在好奇心理,在面对危险时无法察觉。
  3、学校宣传教育不足,性教育流于形式。虽然我市现在中小学按照规定设置了性知识的课程,但是这些课程要么被考试课程所占据,要么上课老师资历不足对此走走形式,甚至直接让未成年人自学。学校本是提升未成年人性保护意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阵地,却因为课业压力、师资力量、传统文化等原因,将性教育变成空白。
  4、社区配套设施不足,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有待改善,网吧监管不到位。我市大部分社区没有配套的学习、娱乐场所,使得未成年人没有充足的娱乐活动场所,沉迷于网络空间、虚拟世界,不知危险在晚上在偏僻地点会见网友。学校周边娱乐场所过多,鱼龙混杂,治安环境有待改善,监控有盲点,夜间监控不清晰,不能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提供线索、固定证据。我市现在在城区有10余家网吧,拒不完全统计,近60%的上网人员年龄在18岁以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吧监管的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网瘾”泛滥,沉迷于聊天和游戏,甚至荒废学业,网上的内容良莠不齐,反动、迷信、暴力、色情信息层出不穷,对人生观、价值观还未成型的未成年人非常危险。
  5、未成年人保护法被误读,部分高龄未成年人无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频发伤害低龄未成年人。随着网络文化的兴起以及暴力、色情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越来越多的高龄未成年人(16至18岁)的社会心理年龄和生理年龄都出现了早熟现象,他们又处于青春易冲动时期,不妨称呼他们为“准成年人”,在我们的讯问过程中这些准成年人心理上体现出一种“我是未成年人,犯罪没什么大不了”的侥幸心理,多次对比自己低龄的未成年人进行伤害,而普通的挑衅和轻微伤害又被忽视,直至恶性案件发生。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危险意识。检察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以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的方式普及日常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增强未成年人对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社区、学习、家长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重视。二是与团委、关工委等机关加强合作,建立互帮互联机制,督促学校落实性知识课程的开展,加强具有专业知识老师的招聘,在心理上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
  2、联防联控,重点整治学校周边和网吧环境。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合作,重点关注学校周边环境,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强巡防,逐个排查学校周边的监控设置,做到不留死角,更换监控设备,保证夜间监控的有效性。要开展多部门联动,对网吧、KTV场所进行排查,对允许未成年人上网和售卖烟酒给未成年人的商家要严肃整治。
  3、完善社区环境,尤其是农村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引导留守儿童合理健康的安排业余时间。民政部门要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档案,特别关注孤残、留守、贫困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资金在农村建立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在市区要建立公益性的公园、小型图书馆、球场。
  4、不断发展本地经济,让外出务工人员能就近找到工作,从根源上减少留守儿童的产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要留守儿童存在,随之引发的问题便不能杜绝。很多村民自己也不愿意离家务工,奈何生计所迫。我们要不断发展经济,建立工业园区开展农村旅游业等,让村民留在自己的家乡也能过上富足有余的生活。
  5、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理。检察机关要加快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好未成年受害者的思想疏导工作,将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救助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来做。同时要与公安机关就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督公安机关对这些案件要重点办理。
  6、推动司法解释对“准成年人和低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上的区分。毋庸置疑,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初衷是好的,同时现行的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也是教育挽救为主。但是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生产劳动和创造财富的能力的年龄在16至18周岁的准成年人,其行为已经与成年人无异,在其实施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时应当慎重从轻、减轻处罚。司法解释应当对此进行明细,加强高龄未成年人伤害低龄未成年人的处罚力度。
(华蓥市检察院 杨洪云 蒋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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