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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时间:2016-06-02 13:19:21  来源:本网原创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虽然该规定较以前有了较大进步,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着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流于形式、辩护效果不佳等亟需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笔者就如何提高华蓥市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效果提出应对之策。
一、华蓥市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的现状
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70人,提起公诉22件39人,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指定辩护远远多于委托辩护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指定辩护的有20件57人,占全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81.4%;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有11件 13人,占全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18.6%;提起公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华蓥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有13件27人,占全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69.2%;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有9件12人,占全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30.8%。以上情况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远远多于委托辩护。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辩护人阅卷率低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指定辩护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指定辩护人申请阅卷的共计6件11人,占全部指定辩护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19.3%。以上情况表明,虽然审查起诉阶段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刑事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辩护人,但大多流于形式。
(三)指定辩护人多做罪轻辩护
在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或者说全部指定辩护人都做了罪轻辩护。辩护意见通常是无关定性的意见,比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指定辩护人也很少与公诉人出现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庭辩论,基本不会出现休庭、延期审理等需要在庭下补充、核实相关证据的情况。
二、华蓥市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
(一)指定辩护人的素质参差不齐
与委托辩护人相比,绝大部分指定辩护人缺乏辩护经验,资深律师基本没有。司法机关指定的辩护人要么年轻没有经验,要么是碍于司法机关的情面不好拒绝被动接受,导致其辩护服务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些指定辩护人实际上沦为了“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摆设”。
(二)有效辩护时间较少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又为其重新指定了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法院又为其重新指定了辩护人,导致一个案件三个阶段出现了三名指定辩护人。而这三名辩护人之间并不相互沟通和协作,而是各管一段,最终导致庭审阶段的辩护人由于时间仓促,介入案件时间较短,对案件的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影响了辩护案件的质量。
(三)指定辩护人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虽然指定辩护人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实际绝大多数指定辩护人,没有到看守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和会见,也没有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阅卷,还有一些指定辩护人没有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罪轻的情节,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可以说,指定辩护律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不会见、不阅卷和不调查取证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
(四)庭审质证、辩护流于形式
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环节,指定辩护人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往往不发表任何意见,而是笼统的表述为对控方证据没有意见,导致指定辩护案件在法庭质证环节中走过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具有针对性,千篇一律,在辩护时根本没有涉及到案件的实质,更谈不上从犯罪构成的方面展开辩论,致使庭审辩护流于形式。这种不负责任的简单辩护或者泛泛而谈缺乏深层次的辩护意见,不仅让被告人及其父母感到失望,而且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益的漠视。
三、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效果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各个阶段出现不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建议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原则上应当指定同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辩护人,杜绝不同阶段出现不同辩护人的情况。针对实践中指定辩护人大多缺少职业经验的情况,建议规定被指定的辩护律师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对业务素质、文化程度、执业年限等作出明确的要求,明确杜绝严重缺乏辩护经验的律师单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报酬,调动其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获取的报酬低,是某些指定辩护人不认真履行辩护义务的借口和制约其办案质量的瓶颈。为此,国家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大财政补贴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资金渠道。广泛吸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赠,设立未成年刑事指定辩护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辩护人的报酬,调动其积极性,提高指定辩护的效果。
(三)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有效监督。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要求律师不仅要会办案,更要善于和未成年人沟通、交流、提供特殊的、能够帮助他们日后重返社会的法律援助。因此建议拓宽法律援助队伍,同时由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质量考核标准,采取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放法律服务质量反馈表,案件抽查等方式,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考核,保证受援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华蓥市检察院 杨洪云  沈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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