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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6-10-17 15:36:13  来源:本网原创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机构运转不畅通。目前,基层村(社区)单位虽然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由于各种原因,极少数村(社区)调委会名存实亡,其职能作用发挥较差,平常不注重研究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不会或者不愿意探索调解新领域。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就束手无策,甚至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将问题向上移交。一些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存在“盲区”和“死角”,或者不排查,因而发生的纠纷和事件苗头没有及时得到发现和制止,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二是调解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调解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各业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已成为必然。这就对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严重欠缺。相当一部分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老经验、老观念,而不是靠法律、政策等,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暂时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矛盾。
三是调解业务不规范。按照《人民调解法》,基层人民调解员依照人民调解程序,制作调解协议书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发现,调解协议书普遍存在着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的弊病。具体表现在封面书写、装订不规范、卷内排列顺序杂乱、调解员签名遗漏、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不完整、协议条款用语不够恰当、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主体错误认定等。
四是业务培训缺乏。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单位。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人员少,自身业务重,导致人民法院与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联系大幅度减少,人民法院对调解业务指导力度就不能到位。因此,对基层人民调解业务的指导培训任务就全部落在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头上。但由于我县基层司法所都是片区司法所,一般都要负责辖区五、六个乡镇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少,力量薄弱,特别是多数乡镇对调解业务的培训工作支持不够,甚至不支持,致使司法所对辖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培训工作基本停留在文件上。
五是经费保障不足。目前,我县的人民调解经费,主要是在县财政预算的部分人民调解经费中,实行“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对办理案件的调解员进行补贴。就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有落实,缺乏有力的经费保障。长期以来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受制于本村(居、社区)的经济状况,不要说正常的办公经费,多数调解员甚至连误工补贴都拿不到。有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却因不会完善调解档案而拿不到补贴。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思想观念不够创新。表现为思想因循守旧,没有创新精神,在纠纷调解上不愿探索新领域,解决新矛盾,局限于解决传统纠纷上。在调解方法上,不研究新途径,采取新办法,喜欢用传统和民俗的方法解决纠纷。
二是个别领导不够重视。个别乡镇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大会小会在嘴上喊促和谐,但实际工作不合拍;口头上说重要,忙起来就忘掉,表现为对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刻意回避,对诸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调解业务培训不积极支持。
三是基础保障不够到位。有的村(社区)调解没有设立场所,有的办公设施缺乏,特别是调解办公经费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极大地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和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1、健全调解网络,强化组织建设。坚持“着眼大局、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把人民调解组织配强扶壮。注重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义务调解员队伍,将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志愿者吸收进来,形成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调解格局。
2、确保调解经费,落实工作保障。财政部2007年已将人民调解经费和调解员补助列入科目开支范围。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已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此文件精神未能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为此,可结合《人民调解法》,建议提请县委、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障,乡镇(街道)财政再相应的配套一点资金,做到上下联动,以此充分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3、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调解员素质。调解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质量。因此,县、乡镇司法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对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经乡镇司法所组织培训,由区司法局考核合格后,发给调解员上岗证。日常工作中,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法律知识讲座、典型纠纷研讨、参加法庭公开庭审旁听、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主要培训相关法律和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科学文化知识。
4、注重方式方法,规范调解行为。正确有效的方法是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一是调解员对从事的调解工作要有细心、耐心、信心和诚心,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可运用案例展示法,引导当事人运用正当的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建立调解基本流程,就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适用法律和政策、分析调解重点难点、休庭分头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基本过程,做到规范有序。三是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达方式,坚持证据说话,细致评判说理,调解协议文书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使之与民事合同在内容与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人性化,是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人民调解,魅力独特,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化干戈为玉帛;人民调解,人情味浓,可断家务事、民间事、乡邻事;人民调解,以人为本,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喻人。我们坚信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一定会大有作为。(作者系南江县司法局下两司法所 何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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