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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醉驾类)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6-12-03 20:56:33  来源:

 

摘要: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规定在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新增两种情形。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一些规律性特点,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商讨的问题。本文以Y县法院2011年5月1日-2016年8个月31日期间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情况为调查样本,介绍并分析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该罪的收结案情况、审理情况、主要特征,并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角度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基本情况、原因、问题、建议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醉驾类)的基本情况  
1、收案情况:危险驾驶罪的受案数量近两年来逐渐增加,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截止2016年8月底,Y院共受理38件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2011年和2014年该种案件数量为0,2012年受理2件,2013年受理2件,2015年共受理20件,占同年刑事案件比重为9.1%,2016年8月底已受理14件,占刑事案件比重为13.86%。
2、审理、结案及案后情况: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结效率较高,结案率和服判率高。Y院受理的38件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平均审理天数为10天,结案率为100%,服判息诉率100%,无一案件被告人上诉。
3、犯罪主体:对Y院已受理的38件案件的犯罪主体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中年男性务工者、农民和无职业者。
(1)性别:在Y院受理的38件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均为男性,由此可见男性是本罪的主要犯罪主体。
(2)年龄:从犯罪主体的年龄来看,本罪无20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犯罪的主体,20岁至30岁的主体为8人,占21.05%,30岁至40岁的主体为12人,占31.58%,40岁至50岁的11人,占28.95%,50岁至60岁的为7,占18.42%。中年阶段(30岁至50岁)的主体占60.53%,是本罪的“主力军”。
(3)文化程度:本罪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低。从文化程度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为13人,初中文化程度的为22人,共计占92.1%,高中文化程度2人,大学文化程度1人。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低,主要为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
(4)职业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职业主要是务工者、农民和无职业者。职业为农民的共13人,务工者14人,无业的9人,共计占94.74%,另有个体工商户2人。
4、犯罪时间:本罪的犯罪时间多为晚饭和午饭后。因晚饭饮酒后醉酒驾驶的22件,午饭饮酒的14件,占94.74%。
5、案发地点:本罪的案发地点多为城市快速路和乡村道路。其中案发地点在城市快速路的22件,在乡村道路的12件,占89.47%。案发地点在乡村道路的案件案发时间在午饭后的为9件,占75%,案发地点在城市快速路的案件案发时间在晚饭后的为17件,占77.27%。
6、犯罪工具:本罪的犯罪工具主要是摩托车。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24件,占63.18%,小轿车10件,占26.29%,另有小型客车4件。由此可见摩托车是本罪的主要犯罪工具。
7、犯罪情节:
(1)中度、深度醉酒者较多,浅度醉酒者较少。犯罪主体的酒精含量在80-100mg/ml的3人,酒精含量在100-150mg/ml的18人,占47.39%,酒精含量在150-200mg/ml的6人,占15.79%,酒精含量在200mg/ml以上的11人,占28.95%。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证车辆情形较多,均为摩托车。从受理的38件危险驾驶罪案件来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7件,驾驶无牌证车辆7件,其中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车辆的3件,共计占28.95%。
(3)危险驾驶同时搭载乘客的情形较少。犯本罪时搭载乘客的案件6件,占15.79%。
(4)曾经酒驾被处罚后又犯本罪的较少,仅2件,占5.26%。
(5)犯本罪被查获时,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行为的较少,仅2件,占5.26%。
8、认罪悔罪态度:从本案审结的38起案件来看,本案犯罪主体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中37起案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占97.37%,仅1起案件未如实供述。
9、查处状况:本罪主要为设岗查获,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也不少。在所受理的38起案件中,由公安民警设岗查获的共24起,占63.16%,因交通事故而被查获的案件11起,占28.95%,另有3件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查获。
10、量刑情况:对被告人的刑事判决多为拘役缓刑并处罚金,实刑较少,但今年判处实刑的比例有所上升,量刑幅度不大。无免予刑事处罚和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案件。
Y院受理并审结的38件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缓刑的 33件,占86.84%,判处实刑的5件,其中2016年1-8月共判处实刑4件,占26.67%,相比2015年零实刑率上升幅度较大。缓刑期限在4个月至6个月之间的23件,占60.53%,缓刑6个月以上的仅1件,罚金3000元的26件,占68.42%。
二、危险驾驶罪(醉驾类)多发的原因
 (一)汽车、摩托车拥有量激增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汽车、摩托车成为居民生活中的代步工具,大多数城镇居民都拥有汽车,农村居民拥有摩托车的数量也不断上涨,甚至少数农村居民还拥有汽车。汽车、摩托车数量的增加是导致醉酒驾驶的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传统“酒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酒文化”从我们的祖先开始就密切地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酒既能够增加喜庆氛围,也具有促进与人交往的积极作用。但饮酒过度的负面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有些地区饮酒成风,劝酒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所以本罪多发生在午饭和晚饭之后。
(三)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心存侥幸
很多人认为自己虽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也不应该构成犯罪;或者认为自己酒量好,虽然喝了酒,但并没有醉,意识清醒,所以不属于醉酒驾驶,或者认为即使醉酒驾驶,被查获后顶多交点罚款了事,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也有人认为自己解酒功能强,喝醉了歇息几个小时就没问题了,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行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或者认为自己运气好,不会被查获。
(四)判处刑罚过轻,未形成震慑效果
Y院已审结的38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较多,但部分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缓刑的意义,认为只是交点罚金而已,没有进看守所或监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
三、危险驾驶罪中几个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道路”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其立法中的“道路”的范围和外延要大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的范围,这样才能高效惩治和预防醉驾,强化公民遵章守法的交通安全意识。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认为,对醉酒驾车所通过的道路,不应该作过于严格的限制。即某些“道路”虽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范畴,但按照通常的社会观念,即便仅能供一辆机动车通行,在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时,该场所也应该认为是本罪中的道路。例如,小区或村庄内的道路、校园内的道路、体育场常(操场)等空旷场所、景区道路、大型厂矿区或施工工地的道路等。也就是说,本罪中的“道路”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和列举的道路外,还包括其他能供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简单地说,不管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在什么性质的路上、或何种场所危险驾驶,只要该区域是一个公共区域,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能出现在此区域,该区域所属法益是公共安全,该区域道路是一个公共通行的道路,不特定车辆和多数车辆能通行于此,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就有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都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因此小区路段、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停车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范围。
(二)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四、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收集、固定证据方面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此可见,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犯罪,一是驾驶机动车是否在道路上行驶,二是是否达到醉酒程度。是否在道路上行驶的证据比较好收集、固定,有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而对醉酒程度的证据收集、固定,因血样提取和送检涉及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局限。从查获到抽取血样再到送检,前后时间有可能长达数小时,这期间人为因素较大,早两个小时抽血或晚两个小时抽血有时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而最终醉酒程度也是构罪、量刑的重要标准。
2、立案、起诉阶段人为因素较大,审判阶段无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
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醉酒驾驶人员被查获过后,有可能因为对方的职业、身份关系等原因而网开一面,或者被醉驾人员的糖衣炮弹收买而放其一马,又或者因为当今社会的各种人情网而对其不予查处、不予立案,其可操作空间较大。
在检察机关起诉环节存在的人为因素也较大,虽然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只要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就构成刑事犯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危险驾驶人员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就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认为是犯罪。但危险驾驶罪中哪些情节属于显著轻微,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予以明确,这也存在可操作空间。
在审判阶段,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酒驾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了醉酒驾驶的犯罪情节,而对量刑未作细化的规定,所以应统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且适当加大其处罚力度。
3、刑种单一,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完成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刑种为仅为拘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其行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对于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无法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为7天,期满后或提请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而不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并判决生效等程序就必须在7天内完成,否则在7天以后至有罪判决生效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将无法律依据,但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和抗诉期为10天,期满无上诉、无抗诉一审判决方能生效,因此实践中无法在7天羁押期限内作出一份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生效的判决。因此实践中,我们只能在该类案件发生时采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在刑事拘留7天后至审判尚未完成前,变更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一做法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逃匿,使得案件诉讼程序不能顺利完成,更不利于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有效处罚。
4、缓刑的适用存在困境
刑法对缓刑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危险驾驶罪来说,处罚的刑种为仅为拘役,符合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而本罪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一般都不大,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都可能表现为犯罪情节较轻,多数被告人都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多数都系初犯。因此从司法实践来说,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多为缓刑,有法律依据。
但立法机关之所以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因为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拥有汽车数量急剧增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危害,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是为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的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对过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缓刑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因为醉驾入刑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自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适用缓刑的话,被告人将不会被剥夺人身自由。这与严惩醉驾行为的立法目的相矛盾,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法的打击力度。
五、关于危险驾驶罪改进之对策建议
1、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执法
危险驾驶罪侵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对这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坚持酒驾打击常态化,建立长效性、持续性的醉酒驾驶整治机制;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选择酒驾易发地点周边和易发时段有针对性地查处。
目前执法机关查处酒驾行为存在诸多人为因素,相关部门应出台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活动,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对酒驾行为人应即时抽取血液并即时送相关部门鉴定,录音录像资料应保持完整性,并制成光盘附卷移送,以此避免过多人情社会因素干扰执法活动。
2、明确犯罪情节的认定
在检查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中,本罪行为人可能因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而不构成犯罪被免予起诉。但该罪何种情况为情节显著轻微,实践中没有具体的相关适用标准,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与否予以明确。在明确犯罪情节时可考虑一下几方面的因素:血液酒精含量、行为人的行动能力、醉酒驾驶的时段和路段人流量多少、是否有前科、是否抗拒或逃避执法、是否载人、是否有无证、超速行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3、促进立法,加入有期徒刑刑种
目前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刑种为仅为拘役,刑种太多单一,建议立法机关将该罪的处罚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种,这将能保证法律适用过程中执法、检查、审判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收押审判或不收押的强制措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完成和对醉驾行为的有效惩处。
4、明确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这有可能致使法官量刑失衡,因此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量刑指导意见,设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危险驾驶罪中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包括酒精含量、是否有酒后驾驶被处罚的前科、是否超载、超速、是否有逃避检查的行为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前述情形进行从重处罚,但并未详细量化,比如可以设定酒精含量在80-100mg/ml之间取2个月拘役作为量刑起点,罚金1000元,根据是否超速、超载、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情形,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相应适当增加基准刑。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实际刑期档次确定与刑期对应的罚金,在判处罚金还应结合被告人醉酒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经济能力、家庭实际情况、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因素综合确定。
5、明确缓刑适用标准
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有其理论条件,危险驾驶罪入刑是为了控制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人的行为未造成这种风险或者风险较小的、未触发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的,则不宜适用缓刑。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禁止令,比如禁止进入酒吧、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机动车等,这样有助于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加强缓刑的震慑力,预防其再次实施同类犯罪。
 
参考文献:
1.    王强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学术交流,2011年11月第11期。
2.    王志祥、敦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立法改进,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3月第2期。
3.    熊选国,《量刑规范化办案指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    周光权,刑法各轮[M],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
5.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6.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分析危险驾驶罪在适用中的难点并提出建议
(仪陇法院 唐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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