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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与社区公民知情权的衡量
时间:2017-05-27 09:41:44  来源:本网原创

 

一、社区矫正之初识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理方式,代表着世界范围内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二、社区矫正中服刑人员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具有独立性,其主体具有特定性、范围具有限制性。
(二)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1、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
凡是与罪犯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隐私,或者说导致罪犯犯罪行为发生的隐私,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他已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发生了关系,已丧失了个人隐私性质。反之,凡是与罪犯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的隐私,则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它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罪犯的隐私权既涉及了罪犯的名誉问题,也涉及了罪犯家人后代的生存环境。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同样不能成为被权力遗忘的角落。因此,社区服刑人员纯粹隐私权的范围还是应当给予保护的,例如社区服刑人员私人生活中最私密、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不应被侵犯。擅自暴露服刑人员的身体隐私,如披露他们的裸体照片、性生活等,不仅会造成他们隐私权的损害,而且会对他们的名誉造成损害,贬低他们的人格。因此,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即使作为法定的四类罪犯,其人格中最隐秘的部分也应当受到保护。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未经社区服刑人员同意暴露其身体隐私,就构成侵犯隐私权。
2、对社区服刑人员私人空间与活动的保护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社区就是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要场所,有城镇街道、乡镇等,这些场所也是他们的生活空间。社区矫正中的服刑人员在社区中生活、学习、劳动等活动必然涉及存在的私密空间和进行的私密行为,这些基于生存而必须的私密空间和行为不应被监视或监听。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空间隐私除社区服刑人员居住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使用的公共资源,如更衣室、公共电话厅、公共浴室等。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居住在住宅性质的居所里,还是属于社区矫正的公寓中,他们对这样的私密空间都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监视、闯入这些私密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窃听、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探和监视个人空间。社区服刑人员在私密空间的行为,即私密活动也应当受到保护。
(三)社区公民知情权
1、知情权的界定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知情权进行了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二是“三权说”,认为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三是“二权说”,认为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是知情权的内容。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的观点,其中社区公民对社区服刑人员部分信息所享有的知情权就属于个人信息知情权。
2、社区公民的知情权
根据知情权相对义务主体的范围大小,知情权可以分为狭义的知情权和广义的知情权。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握有的情报所享有的知道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的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法律部门。
由于选题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社区公民对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部分信息的知情权。罪犯的隐私权包括很多内容,前文中也有提到,凡是与罪犯犯罪行为直接相关联的隐私和引起罪犯犯罪行为发生的隐私,比如罪犯曾经所犯罪行、犯罪经历、刑期等涉及社区的安全的问题均是社区公民最关心的问题。 因为涉及了公共利益,因而这部分隐私不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显然,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社区公民对罪犯这部分隐私享有知情权。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与社区公民知情权的冲突及协调原则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
1、分析冲突表现
社区服刑人员被置于社区中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因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给社区造成威胁,社区公民出于对自身和社区安全的考虑,想要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包括罪犯曾经所犯罪行、犯罪经历、刑期等信息)。然而,社区服刑人员虽是罪犯,身份有其特殊性,但作为国家公民,他同样享有自然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希望拥有自己的一定生活空间,而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窥探。社区公民强烈希望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而社区服刑人员又不愿让别人窥探自己最私密的东西,因而两者的权利诉求必然出现冲突。
2、浅析冲突原因
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存在的冲突究其根本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每一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享有最大利益,不同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不同,因此产生了利益的多样性。
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本质上就存在着矛盾。隐私权本质在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侧重个人信息的专有性,与外界之间的状态为分离状,即不与外界发生关系,所以自身具有封闭性;知情权是一种较为广泛的权利,其广泛性在于对公民知情权利的保护,隐私权则是制约人们对信息获知的权利。公民既要对自身隐私进行保护,又要求获取更多信息,造成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与社区公民知情权的衡量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罪犯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利益的权衡,关键看其所保护的法益孰轻孰重,法益保护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因而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会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个人利益服从公众利益所决定的。凡是与罪犯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隐私,或者说导致罪犯犯罪行为发生的隐私,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他已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发生了关系,已丧失了个人隐私性质。反之,凡是与罪犯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的隐私,则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它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罪犯的隐私权既涉及了罪犯的名誉问题,也涉及了罪犯家人后代的生存环境。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同样不能成为被权力遗忘的角落。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范围内,出于对罪犯自身危险性和公民安全的考虑,社区公民应当对罪犯的部分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将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全然的剥夺和排除,此原则的意义在于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但是当社区服刑对象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时,就应当保护服刑人员的隐私,限制社区公民的知情权。
2、利益衡量原则
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相应地在各个利益交叉时就会发生冲突。人类共同利益居于上位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般具有一致性,无探讨必要。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根据不同情况,分属于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当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两者平衡点,从而获得解决之道;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
3、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人格尊严原则
保护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人格尊严。现代社会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社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以外,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社区服刑人员虽然因为刑罚被剥夺了部分权利和自由,有其特殊性,但他们仍然是公民的一部分,其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适当限制时,我们必须注重保护社区服刑人员人格尊严并在其被侵犯时提高及时和必要的救济。人格尊严是人的最基本的基础性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是一种绝对权,是民法,乃至任何法治国家的善法中都必须规定的最高位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社区服刑人员隐私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其人格尊严,例如:某些社区服刑人员有性病史,不愿公开。这些信息都是服刑人员最隐私的东西,一旦曝光将严重侵犯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因此,笔者认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尊重服刑人员人格尊严,保护其最私密的东西,留给他们一定的私人生活空间,让他们更好的接受改造和融入社会。  
三、我国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和社区公民知情权协调现状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公民对信息公开和政务知情的诉求越来越多,公民知情权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政府信息公开让公民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的行政决策,并在合理范围内让他们参政议政。但是,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却关注很少。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罪犯的权利,尤其是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服刑人员隐私权受到侵犯且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概念及界限进行明确界定,因而导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当两者出现冲突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解决,进而造成执法困难。加之,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执法水平有限,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用权不当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与社区公民知情权处于比较对立的状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必然会对社区公民知情权进行限制,而对社区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也必然侵犯到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对于两者的衡量也是众说纷纭,毛娜在她的文章《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与社区公民知情权的衡量》中提到:“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偏重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必然要放弃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选择更大的利益是符合人类的本质和法的基本价值要求的,并不是对罪犯人权的忽视。”而张雷在他的文章《论我国社区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于保护》中提到:“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法律主体,有必要对他们的隐私权进行适度的限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有限度地给予保护”。
在笔者看来,社区矫正工作错综复杂,考虑到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工作环境、面临不同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会采取不同的解决之道来权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对两者的衡量并没有确定的方式方法。
四、正确衡量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与社区公民知情权的建议
(一)明确两者界限
针对隐私权与知情权概念不明、界限不清的现状,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让两者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使得执法者能够对两者有较为准确的认识,切实明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当两者出现冲突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做到有法可依,降低执法成本。同时,对于社区公民而言,通过普及、学习法律知识,能够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以及不侵犯别人隐私的义务,能够较恰当的衡量两者的关系。
(二)明确罪犯隐私权的限制
一方面,即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罪犯个人私密信息、生活空间及活动等内容,应当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不应被侵犯。例如社区服刑人员私人生活中最私密、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不应被侵犯。擅自暴露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隐私,如披露他们的裸体照片、性生活等,不仅会造成他们隐私权的损害,而且会对他们的名誉造成损害,贬低他们的人格。另一方面,罪犯的隐私涉及社区公民生活安全,公共利益时,两者发生冲突。在这对矛盾中,公民的知情权处于公共利益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整个社区中公民的利益,而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处于个人利益的地位,它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个人的利益。因而出现此类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偏重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则必然要放弃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选择更大的利益是符合人类的本质和法的价值要求的,并不是对罪犯人权的忽视。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这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体现。但是,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实施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隐私权的行为,也不能过度保护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而忽略和限制社区公民必要的知情权,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是必要的,更是迫切的。一方面,通过开展定期的培训、学习,如保密培训、法律法规学习等,使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每项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建立独立的监管组织和完善监督制度。虽然当前有很多相关的监督组织,但是并没有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监管组织。建立专门的监管组织,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管,防止用权不当。不断完善监管规章制度,让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防止社区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受到侵犯或者社区公民应享有的知情权得不到实现。(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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