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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时间:2018-05-29 09:07:10  来源: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趋于复杂化、多元化。近年来,我县传统民间纠纷居高不下,同时交通安全、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移民问题等行业(领域)的纠纷逐年增多,纠纷涉及面越来越广,由传统的简单纠纷发展到如今一个纠纷可能涉及多个领域,调处难度大,对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原有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模式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社会变化的需求,需要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增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机制,促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将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形成具有石棉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服务“三大攻坚战”县委“七大会战”,服务平安石棉建设,为强力推进县委“1237”发展战略,打造成昆高速大驿站、四川旅游新兴地,建设成都平原全面小康先行区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一、石棉县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基本现状
目前,我县共5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19名。其中,只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职调解员,其余调委会均由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兼职。近一年来,虽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各司其职正常运行,但调解工作成效不大,甚至有的调委会形同虚设2017年以来都没有调解过一起矛盾纠纷,导致一定数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积案没有得到根本有效的解决,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
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面临的问题
(一)经济社会体制迅速发展,调处难度增大
1.纠纷类型趋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矛盾纠纷类型从以前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传统的简单民间纠纷,变化为更宽领域、多层次、复杂化的矛盾纠纷。从近两年我县矛盾纠纷整体数据看,矛盾纠纷类型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山林土地纠纷、邻里关系纠纷、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征地拆迁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民间借贷、移民问题等。
2.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矛盾纠纷趋于复杂化、多元化,涉及的群体可能不仅仅是普通人民群众,更可能涉及农村合作社、社会团体组织、企业、学校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等,而目前我县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趋于统一化,矛盾纠纷涉及的问题更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网络社会信息传播无法掌控,一个纠纷可能会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共鸣,如我县频发的移民问题、征地补偿、拖欠工资、环境污染等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易引发多人甚至几十人的群体性反映诉求,调处难度大,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部分矛盾纠纷当事本着“法不责众”“民意难违”“大闹大调解、小闹小调解、不闹不解决”等心理,抱着人越多越有理、越闹问题越容易得到相关部门和组织重视、更能按自己意愿解决的心态,在矛盾纠纷初发之际不是想着如何心平气和解决、逐级反映合法调解,而是采取煽动群众、聚众闹事、越级上访等方式,给县委县政府施压,企图从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增加了矛盾纠纷调处的难度,阻碍了我县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向纵深发展。
3.协议履行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由于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繁多、责任繁重,无多余人员及精力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回访工作,易造成部分纠纷当事人“钻空子”不按要求履行协议,以及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反悔起诉等情况的发生,不仅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极易导致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部分法律法规空缺,工作性质模糊、设立主体不明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人民群众组成的一个独立的群众性组织,不挂靠任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工作时接受群众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4条有针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其他组织”理解不同,造成了设立主体较为混乱、不符合人民调解性质的现象发生。由于以上原因,加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人才不足,目前我县一般直接由司法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基本以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参与调解工作,使人民群众误认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行政调解,既模糊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性质,也带来了一定潜在风险。
(三)队伍配备不合理,调解效果受影响
1.调解队伍不稳定。当前,我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基本由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部分行业或领域的退休人员组成。由于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解一般涉及面广、难度较大、调解周期较长,已上年纪的退休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由于身体原因,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而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人事调动等原因,职务变动较大,不能长期参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对调解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了严峻的挑战。
2.调解队伍配备不合理。由于我县当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队伍主要成员由业务主管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当前社会迅速发展,对所有部门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其自身业务工作较多、任务繁重,主要精力不在调解工作上,矛盾纠纷发生时无法第一时间全身心参与调处工作,极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展为上访事件和群体性恶劣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调解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我县现有的调解员中新人较多,既明白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又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清晰透彻、能将法律法规灵活运用到实际调解案件中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业务素质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部分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够透彻,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没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性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甚至是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廉洁意识、服务意识和调解意识较差。
(四)职责界定不明确,履职易疏漏
由于矛盾纠纷趋于复杂化、多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①]:(1)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明理,尊重社会公德;(2)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群众意见建议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3)建立矛盾预测、预防、预警、排查、化解机制,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解意见;(4)发现矛盾纠纷或治安、刑事、涉稳案件,及时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党委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5)负责受理、审查、登记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纠纷,对不能受理的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关单位、部门申请解决;(6)依法调解发现、受理或者党委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社团)委托的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7)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8)协调、配合调解跨区域矛盾纠纷;(9)积极参与其它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10)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1)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达成协议后反悔或拒不履行以及不愿起诉的,劝导、帮助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合法渠道解决;(12)积极或协助建立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等。但由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不规范,加之调解组织工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人员对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职能认知不完整,自身责任感不强,认为其工作职能仅仅是调解人民群众主动申请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工作中极易出现履职疏漏的情况,不能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五)调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主要依托三大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其中人民调解主要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开展调解工作的时候,各调解机构和组织主要依据自身工作性质、工作职责等内容临时由3至9人组成调解工作小组,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的矛盾纠纷均能够妥善化解。但新形势下,涉及面广、问题多、周期长的疑难复杂纠纷频发,仅凭单个调解机构或组织单打独斗开展调解工作,比较片面的调处纠纷的方式方法,往往不能满足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极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县各个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时单打独斗的工作模式,无法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调处需求。整合全县调解工作力量衔接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高衔接、全覆盖的工作格局刻不容缓。
(六)工作经费不足,调解职能发挥受限
根据《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实行不收费制度[②],因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是不具有创收能力的。目前我县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暂未纳入财政预算,各项工作经费主要由县司法局在经费不足以支撑调解工作时向石棉县委县政府请示争取,工作经费保障上存在临时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且我县暂时无正式文件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个案补贴范围。没有收费职能又没有固定的财政预算再加上没有“以奖代补”作为经费来源,使得部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缺少工作经费,影响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极大地限制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探索新形势下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移民拆迁、农业等行业(领域)矛盾纠纷频发,矛盾纠纷的主体也由普通人民群众转化为更复杂的主体,且往往一个纠纷涉及多个领域。因此,县司法局积极配合县委政法委探索矛盾纠纷调解“1+N”工作模式,通过成立“石棉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带动全县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规范发展。由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牵头,整合现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进一步分类细化调解机构(组织)的设置,规范完善我县调解“三中心”(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司法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在我县现有的5个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重新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领域,规范建成8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分别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旅游(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产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农业产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完成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形成有效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结合我县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际,尽快规范完善规章制度、组织建设,解决经费保障等方面问题,卯足干劲解决我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散”、疑难纠纷化解“难”、群众奔走求助“怨”的问题。
(一)加强协调配合,构建调解“1+N”工作模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矛盾纠纷调处手段的有机衔接协调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1+N”工作体系的核心。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相关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探索三种调解有效衔接、相互支撑、取长补短的有效工作模式,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着力推行人民调解工作“两个一”的运行方式。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两个一”具体是指“一套标准面对群众,一个机制考核监督”。一套标准面向群众,是指要依托协调中心建立的各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规范设置门牌、标识、标牌等,并设置群众来访窗口,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分析、调处工作,属于人民调解范畴且能当场调解结案的,要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解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和县司法局反馈,县司法局要及时参与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并在县委政法委的统筹部署和安排下整合调解资源统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机制考核监督,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接受县委政法委的监督考核。县司法局严格按照“突出重点、适度加压,简便易行、公正透明”的原则,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围绕我县中心工作,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考评结果按照县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规定折合后纳入牵头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纠纷调处、卷宗资料、案例选编、分析研判等情况进一步量化考核,最终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统一监督。
2.建立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当前矛盾纠纷整体态势,依法组建专家库。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时,从人民调解专家库中选择几名优秀适合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工作组按规范开展调处工作,县司法局将参与业务指导,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及时协调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形成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必要时,可在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的协调指导下直接将矛盾纠纷移交至其他更加恰当的调解组织,确保矛盾纠纷能及时、有效化解。在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后,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确保合法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够有效履行。最终实现全县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效联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
(二)规范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工作形象
1.规范组织名称[③]确定我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石棉县”+“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组成,明确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名称和群众性组织的性质,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处设置门牌,按规范设置标识、标牌等。
2.落实备案程序。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④]关于人民调解员选任和备案的要求,选任3至9名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推荐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以确保日常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解组织名称或人员组成变动,须于10日之内报县司法局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将变更内容录入相关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变更等程序,有利于维护队伍的稳定性,更好的满足调解工作所需。
(三)规范业务工作,促进调解工作制度化
1.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委会责任范围,严格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将调解责任落实到个人,有职业责任,才会有职业荣誉感,才能变工作压力为工作动力,同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调解员严格要求自己,防止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2.完善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按照“三早”(早发现、早参与、早调处)的方法,深入基层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发展的整体态势,定期、不定期开展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把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作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把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作为工作目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深入基层、直面群众、熟悉民情、贴合社会等优势,及时发现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工作、产业立县、交通次枢纽建设、城市品质功能提升等领域诱发的矛盾纠纷,为“三大攻坚战”、县委“七大会战”保驾护航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以案释法”作用,将“以案释法”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同开展、同规划、同落实,积极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及时公开调解信息。针对案件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在调解时增强说理意识,以群众关注领域的案例释法和说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进行释明,使“以案释法”工作真正做到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3.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检查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充分了解我县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交流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方法,共同协商解决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良性互动。
4.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按月分析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对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重点分析,形成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材料,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以后调解工作的方向。
5.建立人民调解卷宗管理制度[⑤]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第1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填写为 “石棉县”+“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2项,卷名。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第三项,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例如[调委会简称]人调xx号,排号应连续。第4项,人民调解员。填写所有参加过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第5项,调解日期。填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当天日期。第6项,立卷人。由负责把卷宗、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 回访记录等装订成卷的调解人员签署姓名。第7项,立卷日期。填写卷宗装订完成的当天日期。第8项,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第9项,备注。需要注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填写。
6.建立人民调解案例库制度[⑥]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实际需要,县司法局要指导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案例的收集和报送工作,进一步充实“12348法网”人民调解案例库。及时发现典型性、多发性、指导性、引领性的案例线索,重点围绕环境保护、劳动争议、交通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原滋原味编辑报送典型案例,分析此类矛盾纠纷调处的关键节点,总结纠纷调处的方式方法及经验,并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广大宣传,使广大调解员可以从中学习调解过程中的重要策略与技巧,从而将调解的基础理论知识与现实的案情结合起来,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
7.建立群众监督制度。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明显位置设立意见簿或者意见箱,多层面了解群众需求,定时指派专人收集汇总,并根据群众意见对工作作出合理调整,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全面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促使我县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更加正规化,促使人民调解工作各项管理更加制度化,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处水平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在遵循人民调解员基本任职资格的前提下,按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需求和工作性质,积极选聘有法律知识的老干部、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有权威的老党员、有资历的老教师、有经验的老医生、有科研成果的老专家、有社会影响力的老模范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尽量避免直接从县司法局和业务部门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中选用,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
2.建立严格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认证制度。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评星定级”工作,严格按要求设置不同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评定标准和评定等级,不同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贴待遇,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荣誉感。
3.建立完整的调解咨询专家库制度。通过单位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从各行各业、法学会、政法队伍、社会群体中筛选专业人才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按其专业所长划分不同的调解工作组,为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后备力量和人才保障。调解专家库可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分为旅游行业、工业产业(行业)、农业产业(行业)、环境保护、水电移民遗留问题、民宗事务、农村权属、城市规划建设(房产)、文化教育等。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要有效组织这些专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意见或调解建议,确保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4.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针对目前我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较少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通过工作例会、经验交流、组织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提升,切实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素养和整体素质,努力补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短板”。
(五)多方参与,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效率
在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坚持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形成一般矛盾先行调解,疑难复杂矛盾律师参与调解的工作格局。在调解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要及时参与,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既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又可有针对性开展群众普法工作,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六)认真开展回访工作,确保协议履行到位
严格来说,矛盾纠纷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也就完成了,但是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实际来看,除当场即可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其余各案件均应建立回访制度。
1.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在矛盾纠纷合法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履行协议的时间、方式、内容等进行督查,若协议中对履行协议的地点有明确要求的,也一并加入督查范围,将协议需分多次履行的调解案件纳入重点督查范围,确保协议按规范履行。
2.对案件后续发展进行全面掌控。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了解矛盾纠纷调解后的发展情况,避免发生纠纷调解“治标不治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同一纠纷反复出现的情况,同时更应该避免纠纷调解后其中一方反悔上诉,矛盾纠纷再次激化,发生民转刑等事件的情况。
3.了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走访双方当事人,征询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此次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建议和意见,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
(七)多方努力争取,强化经费保障
1.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近年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日益繁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想高效有序开展调解工作,离不开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而截止目前调委会的经费保障仍是制约我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一个关键问题。突破工作经费瓶颈、落实工作保障是我县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的当务之急。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根据我县实际,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确保经费使用情况落实到位,按照当前工作需要和社会形势变化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以稳定调解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只有解决了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调解工作的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2.贯彻落实“以奖代补”政策[⑦]将在县司法局备案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以奖代补”范围,提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确定案件奖补要求是调解成功并录入人民调解办案信息平台和雅安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系统的矛盾纠纷案件,录入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案情清楚、调解过程具体、证据材料完善、并按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案件。享受个案补贴的人民调解员范围是: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并且是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并成功化解的非国家公务人员。按照不同的案件复杂等级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合理调整。
(八)以加强宣传为重点,提高调解认知度
在切实做好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宣传,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重要性的认识。近几年的纠纷数据表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总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经验和工作成效,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向人民群众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大力开展工作成效、典型案例等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公信力。(石棉县司法局 张倩)


[]参见《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中《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4条。
[] 参见《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8条。
[]参见《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中《人民调解档案规范化建设办法》第2条。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88号)
[] 雅安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雅多解办〔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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