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深度追踪
 
阆中:老人扶养孙子十年 前儿媳反悔代养协议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6-03-16 12:27:21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旷欣怡)由父母帮助照顾孩子,孩子的监护权不会发生转移。但近日,一名母亲状告前婆婆,要求亲生儿子随自己生活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小夫妻离婚 老人成为孩子依靠
张岚与胡强是一对80后小夫妻,两人结婚后,于2007年生下儿子成成。随着孩子的成长,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两年后,这段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在阆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成成随胡强生活,张岚每月支付成成生活费120元,学费、医疗费等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离婚后的胡强外出务工,成成便留在老家由胡强的父母代为照看。2015年初,胡强突发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成成与胡强的父母得到各项赔偿款共55万元。
代养协议 变更孩子监护责任
成成的父亲去世了,张岚作为生母就是成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但考虑到成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为了不改变成成的生活现状,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经商议后,张岚以委托人身份与两位老人签订了《代养协议》一份。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成成仍跟随老人生活,由老人履行监护职责;成成分得父亲死亡赔偿款近24万余元,此款由老人保管,张岚设置银行卡密码,并从2015年4月起,每年从该卡中支取8,000元作为成成的生活费;如老人擅自支取款项,张岚有权要求其返还,并可要求一倍的违约金。双方共同在该份协议上签字并捺印。
孩子争夺战 小孩归属何地
2015年11月,成成的爷爷因病去世,得知消息的张岚,认为成成奶奶年事已高,一人不足以承担起照顾成成的责任,《代养协议》订立所依据的基本条件已发生重大变更,且《代养协议》系委托合同行为,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事务,遂将前婆婆陈老太起诉到阆中法院柏垭法庭,要求解除《代养协议》并返还成成的存款。
在法庭上,陈老太坚决不同意让孙子跟随张岚生活,她认为,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从签订之日到案件审理时仅有10个月,自己也没有违反《代养协议》的任何内容,且自己虽然年事已高,但身体健康,成成在自己的照顾下学习生活均十分正常。加之张岚现另结婚生育两个孩子,没有精力照顾成成。陈老太还提出,张岚患癫痫病,不适合照顾孩子,张岚离婚后长期未与成成生活,母子关系名存实亡,而祖孙关系却日益融洽。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止2016年1月,成成的存款共计22万余元。陈老太的体检报告显示其无异常病情结果,而后,成成书面向法庭表明愿随奶奶生活。法庭还查明,2014年,张岚在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贰级”。张岚再婚后另生育未成年小孩两个。
法官断案 驳回生母诉求
法院认为,《代养协议》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均应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的《代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结合具体情况来看。第一,张岚与成成的亲生父亲协议离婚后长期未与成成共同生活,且原告仅给付了一年的小孩抚养费,这证明原告在长达近六年的期间内未能很好的尽到给付小孩抚养费的义务,故母子关系较为陌生,母子感情较为淡薄,也在情理之中;第二、原、被告在签订《代养协议》时,原告明知被告年事已高仍将成成的抚养权委托给被告方进行履行,这说明原告对被告的代养能力和条件给予充分的认可,被代养人成成现随被告生活近十年期间的生活成长情况甚好,祖孙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第三、成成爷爷虽然死亡,但被告现身体素质较好,原告系残疾人且另正在养育未成年小孩两个,再抚养成成的人力和精力均不济;第四、现被告名下保管成成的存款仍有22万余元,被告没有违背《代养协议》所确定的保管义务;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作为有负担能力的被告在成成父亲已经死亡和成成母亲无力抚养成成的情况下,应承担抚养孙子成成的义务,故原告主张成成的监护权应由其进行排他性行使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本质。
承办法官同时认定,本案实际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并非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故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及成成的主观意见出发,最终判决,驳回张岚的诉讼请求,成成的代养权仍由成成奶奶代为行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