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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起纷争调解抚亲情
时间:2016-03-08 15:02:09  来源:

本报讯(李晓英 吕睛 记者 雍剑波)正月十五一清早,武胜县猛山乡村村民王怀江打电话称:自己父母90多岁了,在医院住起没人护理,要起诉,告其他姊妹不尽赡养义务。

第二天上午,猛山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到武胜县城某诊所老人住院的地方,召集当事人先进行调解。王清明、刘红英夫妇生育二子、四女共6个子女,二老今年均已90高寿,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子女间为赡养问题发生争议。2010年王清明的6个子女共同商议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父母随两个儿子生活,其余4个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800元。实际上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前三年在大儿子家,后两年在小儿子家,其他4个女儿根本就没有给付一分钱,当然两个儿子就不乐意,有意见了。要求他们先要把这5年的生活费补齐履行了,再商量老人下一步的赡养问题。

简单看这是一个普通的赡养纠纷,没有争议,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女儿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多年前两个儿子买房时各在父母那里借了一万元钱购房,一万元按照当时的房价要买20个平米,这20个平米应该属于父母。如果要几个女儿赡养,必须先把这20平米的房子按现在的房价折算成钱还给父母。这也算得上一个理由,但两个儿子不同意,说这1万元是给父母借的,只能按借款还给父母,与赡养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有冲突。另外老大和老二两个姐姐又称已经60几岁,又有腰椎病,没法护理老人,如果要她们护理的话,可以,但是要另外附加一条“如果在护理时身体发生意外或者疾病等,要其他姊妹承担责任”。当然其他姊妹肯定不同意承担这个责任。针对这几条争议,调解人员依据《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给他们做了解释,还是没能说服。而后老二又说咨询了一些律师,律师说的和调解人员说的不一样。

正当调解人员感到头痛棘手时,突然想起是不是可以把咨询的律师请来一同探讨呢,也许更能说服。于是请来了律师,坐到一起,通过摆家常、讲情理、讲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后达成了一致协议:12010年至2015年这5年四个女儿每人每年补偿给两个兄弟100022016年由小儿子负责护理和赡养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期间老人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6个子女平均承担;护理由6人轮流护理,如不参加护理的每天按照200元支付给代为护理的人员。3、自2017年双老由两兄弟轮流照顾,其余兄妹每人每年给付生活费2000元、护理费4000元。如有一人过世,每人每年在原缴纳费用的基础上减少2000元。所缴纳的费用,如因一方过世而没有使用完毕的部分,按照以使用的月份计算退还缴纳人。4、老人现有存款6万元,此款在二老全部过世后再按照6人平均分割。

一场准备诉讼的赡养官司,最后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是个圆满的结局。亲人间重要的是亲情,如果亲人间以诉讼对簿公堂,伤的是亲情,不是金钱。兄妹6人最后和好如初,都说父母养育他们6姊妹不容易,今后一定会照顾好老人,经常去看望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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