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晓斌 敖明)90后男子杨某为了向其母亲隐瞒挥霍钱财的事实,找人伪造了一张银行存单,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待其母亲拿着伪造的存单去银行查询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识破。杨某因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近日被南充市高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杨某因在福建省打工期间受伤,获得工伤赔偿金13万余元,其母亲唐某便将工伤赔偿金13万元及杨某的部分工资共计14万元存入福建的一家银行。2013年5月,杨某的母亲又将该笔存款以杨某的名义转存至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的一农业银行。2015年2月,杨某从唐某处将存单骗出,以自己的名义又将14万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东观镇支行,并办理了银行卡。嗣后,杨某陆续将钱取出挥霍。
2015年3月,为防止取钱情况被其母亲发现,杨某找人伪造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东观镇支行、面额为人民币12万元”的整成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并交其母亲保管。2015年7月13日下午,其母亲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存单与杨某及其舅舅到东观镇邮政储蓄银行准备查询该存款,杨某恐事情败露,趁舅舅排队之机离开。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12万元整存整取存单系伪造,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认为杨某有重大嫌疑,于次日传唤杨某接受讯问,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2月23日,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向高坪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
高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向其母隐瞒挥霍钱财的事实,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金融票证的目的是向其母隐瞒挥霍钱财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