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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 南充一窃贼15年内“五进宫”
时间:2016-03-30 12:47:59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何晓斌 记者敖明)南充男子马某年少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刑满释放后,马某仍不思悔改,屡次因盗窃被判刑。近日,马某又因多次盗窃电瓶车触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高坪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这次被判刑后,等待马某的将是15年内的“五进宫”
2015年9月4日14时许,马某在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天胜会所门口盗窃被害人母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贝斯特牌”电动车自行车时,被母某发现并扭住,马某用力挣脱逃跑至附近阳春路与元宝街路口时被群众抓获。公安机关从马某身上扣押了剪刀、改刀等物品。审讯中,马某主动供述了其于2015年7月30日上午,在高坪区元宝街天宏房产高坪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12元的“倍特牌”电动车自行车盗走的犯罪事实。
今年才32岁的马某,已不止一次因实施盗窃而被判刑了。据了解,2002年4月4日,刚成年不久的马某因犯抢劫罪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刑满释放后,马某仍不思悔改,成天游手好闲,因无钱花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2008年7月18日,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2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高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马某曾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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