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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回龙司法所成功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2016-07-13 15:32:03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陈羿帆 文/图)近日营山县司法局回龙司法所成功地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6年4月4日,回龙镇幸福村8组村民,69岁的王某家的房屋漏水,雇请67岁的邻居赵某进行房屋维修,约定每天给付劳动报酬80元。不料,就在在当日下午5时许,赵某在屋顶维修房屋过程中不慎脚下踩滑跌落摔伤,当即送往营山县回龙中心卫生院后转营山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由雇主王某承担。伤者于2016年4月27日好转出院回家休养。
赵某受伤后的赔偿问题,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继而请求回龙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处理。回龙司法所得知该纠纷后,积极协助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处。全面调查了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伤者赵某认为自己受伤后半年内不能够劳动,此期间产生的误工、护理、营养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28000元,应由雇主赔偿,而雇主王某认为28000元的赔偿不合理,双方分歧意见很大。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双方争议焦点,着重为双方讲解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双方:雇主应该对雇员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误工、护理的赔偿,其时限计算应合理,在通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再次进行协商。最终,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解,当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在一致的赔偿协议:由雇主王某一次性赔偿雇员赵某伤后的医疗、误工、护理、营养及后续医疗费用合计16800元,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立即履行兑现。
一场长达两个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此化解,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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