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陈余 唐秀兰 记者郭建坤)近日,仪陇县司法局大风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家犬伤人并牵出旧怨而引发的纠纷。
8月29日,仪陇县大风乡村民张海(化名)和黄德民(化名)拉扯着走进了大风乡司法所请求人民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及时安抚了双方激动的情绪,等到双方冷静下来后再开展了深入的了解。
经工作人员了解发现,一星期前,当张海经过邻居黄德民家的院坝时,不慎被黄德民的看家狗咬伤,由于黄德民当时不在家,张海就独自一人去乡卫生院治疗,事后共花费医药费1700元。此后,张海多次找到黄德民要求他承担全部的医药费用,虽然黄德民承认确实是自家的狗咬伤了张海,但却以张海此前修建房屋时,损毁了他家院坝围墙也没有给予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医药费。
事实清楚后,工作人员首先劝解双方当事人不要急躁,要冷静处理,随后向双方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黄德民饲养的看家狗无故咬伤张海,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张海在修建自家房屋时损坏了黄德民家的围墙后,既没有帮助黄德民重新修筑也没有给予经济赔偿,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两个小时的讲事实、阐法理、明道理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黄德民赔偿张海医药费880元;张海损毁黄德民家围墙的事双方一笔勾销。至此,此桩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双方都表示以后会和睦相处、友好如初,这次调解不仅圆满地化解了两家的矛盾,还获得了村民的一致好评。
注:《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