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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碎石加工意外受伤 法律援助帮助维权
时间:2016-11-03 16:06:46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张伟)近日,南充市高坪区清溪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在碎石加工中受伤致残的高坪区永安镇临江村村民王盛昌(化名)争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14.84万元。
2014年3月,王盛昌在王一龙(化名)经营的沙石场负责碎石加工工作。2015年3月19日,在碎石加工过程中,王盛昌发现传送带的滚筒被一枚石头卡住,于是关掉电源试图用手捡出石头,而同机作业工友李玉强看到粉碎机停运,不明情况突然打开电源,导致王盛昌右手卷入机器滚筒被严重绞伤。事发后,王盛昌立即被送往南充东方医院救治,共住院240天。后经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盛昌伤残等级为八级,附加十级。
而王一龙(化名)的沙石场实际主人为刘波(化名),刘波将沙石场中碎石生产线承包给王一龙,由王一龙自行招募工人组织生产,向工人发放工资,最后按生产方量和刘波结算加工费。于是,王盛昌出院后多次找王一龙和刘波协商赔偿,但二人相互推诿,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王盛昌求助高坪区清溪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帮助维权。清溪法律援助工作站了解相关情况后,迅速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一纸诉状将王一龙、刘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王盛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经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积极举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认为王盛昌作为提供劳务者,其受伤后有权向接受劳务者索赔。而王盛昌作为碎石机操作员,应当知道石头卡机需清除时应当持钳具等抓取而不应徒手捡取而存在重大过错,因而酌定为王盛昌承担30%的责任。
同时刘波将碎石加工生产线发包给王一龙,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认定刘波和王一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一龙和刘波在扣除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共计106615.4元后,连带向王盛昌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48405.63元。
案件剖析
碎石料生产属于相对危险作业领域,而一些经营者往往为规避风险将碎石生产外包,并约定了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以转嫁安全生产风险。而现实中的承包人往往不具备切实可靠的安全生产条件,亦无相应的财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害工人的权益很难获得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将人为向下游转移的安全生产风险向上游复位。本案的焦点在于王一龙只是砂石场表面上的雇主,而实际拥有者是刘波,刘波相当于隐名雇主。在危险性较大的安全生产领域,显明雇主和隐名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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