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骄洋)近日,营山县司法局因社区矫正人员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请对徐某撤销缓刑建议。
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由营山县司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徐某脱离监管时间超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营山县司法局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徐某撤销缓刑。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 ,作出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目前,徐某已被公安局机关上网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