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俊霖)近日,南江县司法局下两司法所依法对两名社区矫正人员冉某和李某给予警告处分。
据了解,冉某为元潭镇某村人,李某均为下两镇某村人,两人均因刑事犯罪被判缓刑,于2016年12月在下两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按照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法律规定,定期向矫正管理部门报道,并汇报生产生活情况,向有关部门做出思想汇报等。另外,社区矫正人员还应不固定的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公益劳动。但冉某和李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未经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批准,私自外出,并私自将定位手机关机,交于他人,不与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联系。下两司法所为严肃社区矫正管理,经上级机关报批,给予两人警告处分,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亲自将警告决定书送到两名社区服刑人员手中。
通过对冉某和李某的典型案例通报,对其他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并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