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莎)6月12日,徐某到金桥镇石岩湾村探亲,途经许某家时,被一只突如其来的恶狗咬伤,几位热心村民将徐某送至镇卫生院医治,花费1300余元。处理完伤口后,徐某得知咬伤自己的那只狗是许某所养,遂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许某以不知情为由拒不赔偿,二人就此事争执不断,村干部多次出面调解无果。
7月4日,徐某来到蓬溪县金桥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受理此案后,找村干部了解之前的调解情况,得知许某因不满徐某的态度不愿赔偿。工作人员心中有数后,和村干部一起来到许某家做思想工作。许某表示,他家的狗狗很乖,之前一直没咬过人,徐某一见面就让他赔医药费,让他感到很气愤。听完许某的讲述,工作人员一方面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告知许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告知他现场村民的口供证实徐某的确是他家的狗咬伤的,因此,许某应作出赔偿。
面对工作人员摆事实、讲道理的劝说,最终许某同意赔偿徐某医疗费并现场支付,徐某也对自己之前不礼貌的态度表示歉意,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