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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高坪合力调解 家属获赔36.9万
时间:2018-08-07 10:45:49  来源:

本网讯(通讯员杨慧)近日,经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南江乡政府和高坪区人民法院的多番合力调解,垂钓者误碰高压线死者龙某家属、电力公司、铁塔公司、彩虹农庄(化名)的经营者徐某四方最终达成以下赔付协议:铁塔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近亲属8.5万元,电力公司赔偿8.4万元,徐某一次性赔偿20万元;赔偿金额总计36.9万元。

据了解,20171025,龙某在南充市高坪区彩虹农庄(化名)农家乐的渔场硬化场地上钓鱼。龙某嫌自己所站的硬化场地上的垂钓者过多,自己所钓过少,便自行更换到鱼塘对面继续垂钓,未事先告知塘主。龙某手持钓鱼竿甩竿时,由于鱼竿扬起太高,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龙某的家属、电力公司、铁塔公司、彩虹农庄(化名)经营者徐某对此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矛盾纠纷。

龙某的家属声称,死者作为消费者,彩虹农庄经营者徐某作为渔场的所有人,有义务向前来钓鱼的人提供安全的钓鱼场所;且鱼塘附近区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死者家属索赔80万。

徐某辩称,死者当天确实在农家乐消费,我们只收了死者在硬化场地上钓鱼的费用,是死者自行调换到鱼塘对面进行垂钓。且鱼塘对面我们没有对外经营,也没有收费。鱼塘对面超出我们经营收费范围,我们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铁塔公司表示,我们虽是该电力设施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但是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内垂钓。龙某私自在高压线下钓鱼,违反规定在先,供电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且赔偿金额应该按照相关司法赔偿标准计算,不接受受害者家属的漫天要价。

援助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高压作业经营者对于高压等作业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工业高压线的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触电死亡是无过错事件,不管过错大小都应承担责任。作为成年人在高压线下面钓鱼,死者是有过错的;而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电力公司、铁塔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者,未在鱼塘附近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力公司、铁塔公司是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龙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在高压线下钓鱼应预见可能产生的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自己触电死亡。故对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考虑到死者亲属身患糖尿病。从情理法的角度,主责方都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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