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郑伟)如今,城镇居民养宠物犬较为普遍,因对宠物犬疏于管理而导致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小龙司法所对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进行调解,由于宠物狗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经调解宠物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万余元。
据了解,2018年5月28日傍晚时分,家住小龙街道一小区的吴某骑着电动车回家,没想到在经过小区大门口时,正好小区内一只宠物犬正快速追赶前方的狗主人文某,吴某躲闪不及,电瓶车从小狗身上压过,吴某连人带车一同摔倒在了路沿石旁。后经医院诊断,吴某的左侧多根肋骨被摔断,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治疗。吴某选择了保守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用22000元。
出院后吴某多次找到文某协商赔偿事宜,也曾找到社区调委会组织双方调解,但都没能达成一致。2018年10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无奈之下,吴某来到高坪区小龙司法所,申请调解与文某间侵权纠纷。
调解中,文某承认案件中的宠物犬是自己饲养的,但她辩称,宠物犬真正的主人是张某,由于张某外出务工,而自己喜欢小狗,于是张某将小狗交由自己饲养,自己养的小狗是宠物犬,不是大型犬、烈性犬,日常也按照规定对宠物犬进行了疫苗注射,吴某受伤害并不是宠物犬撕咬直接导致的,吴某摔倒是由于自身骑电瓶车观察不仔细,操作不合理导致的,整个事故责任与自己无关。文某还认为自己将被碾压后受伤的小狗送去宠物医院治疗,花了1000多元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1000元,吴某应当承担小狗的损失。
调解人员了解案件事实后,依法向文某释明法律责任,小狗虽是张某购买的,张某是小狗真正的主人,但实际小狗是交由文某寄养,故文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张某无需担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不管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因此,在犬类等动物在户外时,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发生伤害事件,饲养人要承担责任。作为饲养人文某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文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吴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吴某摔倒受伤,文某应当对吴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吴某在整过事故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文某不存在免责、减责事由。
在经过近三个小时调解、劝说后,文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最终,文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