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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司法局调解一起增加抚养费纠纷
时间:2018-11-13 22:12:12  来源:

本网讯(通讯员郑伟)物价上涨,抚养费要不要跟着上涨?离婚时约定好的抚养费,还能不能再调整?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以及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孩子所需抚养费的增加在所难免,因此,孩子要求支付超过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合法合理。近日,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小龙司法所就顺利调解一抚养费增加的纠纷。小龙街道王女士来到司法所,要求孩子父亲陈先生每月增加抚养费,最终,通过调解陈先生同意王女士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据了解,陈先生与王女士是在7年前离婚的,孩子小丽现12岁。根据陈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小丽由母亲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需支付200元抚养费用。另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小丽。

此后,小丽一直由母亲王女士抚养。王女士称,离婚时,她是为了尽快达成离婚目的,才同意在协议中约定陈先生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现在孩子已上初中,为小丽健康成长与学习,她倾注了大量心血,加之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孩子的抚养成本也水涨船高,原来约定的每月2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孩子的成长,经济负担越来越重,单凭自己微薄收入,已难以维持,势必会影响小丽的生活和学习。因此,20181月,王女士要求陈先生每月支付800元,可是陈先生不但不予理会,还就此停止支付小丽的抚养费,导致小丽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面对王女士的请求,孩子的父亲陈先生表示,《离婚协议》是和王女士签订的,而据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每月200元,所以,他反对增加每月抚养费。

陈先生还说,他并非王女士所说的不按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主要原因是王女士单方面提高抚养费标准,所以拒付。如果王女士收入微薄,那说明她已不适宜抚养孩子,他保留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此外,离婚由王女士提出,离婚后他一直有探望孩子,但王女士将孩子藏起来,拒绝他探视,剥夺了他作为父亲的探视权,他的家人也被拒绝探望。

调解人员另了解到,小丽的父亲陈先生现在高坪区航空港一企业上班,每月工资稳定在3500元左右。

调解人员了解陈先生的想法后,耐心细致向其释法明理,一是小丽是陈先生与王女士的婚生女儿,虽然陈先生与王女士已经离婚,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且二人的离婚协议也约定了抚养权和抚养费,二人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陈先生自20181月起未支付给小丽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二是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考虑到当前物价和消费支出增加因素的影响,陈先生每月200元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孩子生活需要,王女士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考虑到陈先生当前工资收入每月为3500元,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小丽的抚养费应增加至每月600元为宜。

最终,陈先生认识到逾期不支付抚养费的做法错误,同时也同意每月支付小丽抚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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