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高坪区司法局白塔司法所接待了一位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老人。工作人员对其申请援助事宜进行了详细了解。据悉,老人名叫王某平,现年78岁,男,家住南充市高坪区浸水乡大佛岩村2组,育有一子三女,分别是儿子张某斌、大女王某蓉、二女王某佳、三女王某琼。2007年王某平与孩子母亲张某华离婚。离婚以后与子女们协议前妻张某华跟随儿子生活,三女儿则负责父亲王某平的生活费用。2013年儿子去世以后,子女们协议前妻跟随三女王某琼生活,大女王某蓉和二女王某佳负责父亲的生活。后来因多种原因,三个女儿重新达成过几次赡养协议,但是都没有很好的履行。而王某平本人目前患有脑梗且处于半瘫痪状态,又无养老金,只有每月300元的低保费,一个人难以独自生活,饮食起居亟需有人在旁照料。所以前来向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王某平自觉身体每况愈下,一是希望自己由大女儿、二女儿每六个月轮流赡养和三女儿每三个月照顾;医疗费用由三个女儿平摊。二是希望要回大女儿王某蓉拿走的自己的9000元存款用于修墓用。在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工作人员初步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程序上报给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严格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指派给了熟悉案情的陈律师、马律师办理。
两位律师接到案件后,立马对其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王某平所言属实。两位律师还重点对其三位子女家庭经济情况也进行了了解,发现三女均居住在南充城区,收入也尚可,不存在经济困难无法赡养老父亲的情况。于是两位律师按照王某平的意愿拟好了民事起诉状,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8年9月18日,陈律师突然接到了受援人王某平的电话,自述脑梗病情恶化,轮流住在女儿家里非常不便,提出想住养老院的要求。并希望养老费用和医疗费用由王某蓉和王某佳各承担五分之二和王某琼承担五分之一。于是两位律师专程前往王某平所住的医院,当面征求其意见,并重新签字确认其变更申请书。
2018年10月9日,高坪区人民法院先行对此案进行了简易程序调解,由于分歧太大及三女的矛盾积怨太深,未能调解成功。于是2019年1月,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女王某佳主动辩称,自己对父亲已经履行到了赡养义务,并列举了父亲四次住院都是她一人照顾并支付医疗费用,以往签订的赡养协议她也是完全如约履行。只有大姐王某蓉照顾甚少,经常找各种理由推脱义务,出钱出力均有限。希望大姐王某蓉如约履行赡养义务。自己对父亲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三女王某琼表示,之前达成的赡养协议只有王某蓉没有履行,自己对父亲的诉讼请求也无异议。大女王某蓉则辩称,自己收入只有900元,愿意每月拿出200元用于赡养父亲,但是其父就医的发票只认可南充市中心医院、川北附属医院、蓝天医院等出具的医疗票据,其他私人医院发票不予认可。并表示愿意接父亲回家养老。援助律师当庭答辩,表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相关规定,其子女有法定的义务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原告王某平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且收入也较低,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应给予支持。
2019年2月25日,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一是判决三女从2019年1月28日起,每人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王某平赡养费用500元;二是由二女王某琼支付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的赡养费3750元。三是王某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平支付医疗费用2228.18元;二女王某琼支付医疗费用3580.18元。四是原告王某平今后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由三女儿各自分担三分之一。几日后,大女王某蓉对赡养费用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至此一桩家庭赡养纠纷案在中级法院的裁决下就此成功办结。(黄帆 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