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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1-21 20:50:57  来源: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起草的《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177号市司法局502室,邮政编码:629000;电子邮件方式,邮箱:51074555@qq.com;传真方式,号码:0825-2220886。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遂宁市司法局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及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社会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全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总体要求】本地居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个人品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文明持家】本地居民应当自觉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孝老敬亲、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室内外整洁、邻里和谐,争创文明家庭。

  第九条【爱岗敬业】各行从业人员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建设优良校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学生修德立身的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一条【绿色生活】广大市民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遵守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简约适度、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文明上网】积极培育文明自律的网络道德规范,互联网企业、网络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网民应当遵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第十三章【文明祭祀】倡导文明祭祀,办丧、祭祀不得占道公共道路,不得噪音扰民。

  第十四条【文明用餐】倡导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就餐时不喧哗吵闹。

  第十五条【文明旅游】倡导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文明使用电子产品】文明使用电子产品,不在公共场合违规使用扬声器及扩音设备。

  第十七条【文明出行】倡导文明出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主动选择公交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人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或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十八条【共享交通工具】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后将共享交通工具整齐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故意损坏、侵占、随意放置。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应合理设置运维人员,按照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维护运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使用人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避免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禁烟场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博物馆、科技馆、规划馆、党史党建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地方志馆、绿色发展体验馆、青少年宫、非遗中心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港口码头、客运场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等室内区域;

  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公共场所为禁烟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二十条【文明养犬】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犬只进行检疫、登记。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束犬链(绳)牵引;

  (二)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水域禁游】本地居民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捕捞水生动植物。

  第二十二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爱护市容卫生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第三章 文明行为促进

  第二十三条【部门联动】城管执法、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民政、网信、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五条【基层治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村规民约】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公约、市民公约的组织指导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七条【公益广告】以公益广告为载体宣传文明行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每年定期征集评选“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并通过巡展、网络宣传、报刊电台联动等方式,确保公益广告的播出和宣传。

  第二十八条【诚信红黑榜】市精神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将守信和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名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和个人名单。

  各行业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向不文明行为信用平台提供名单。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鼓励志愿服务,在重大活动、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领域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探索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奖励等制度,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第三十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表彰奖励,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遂宁市道德模范”评选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举报投诉】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向本行政区公布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未按规定停放共享交通工具,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的,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处每辆车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在本地投放共享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向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吸烟者十元罚款。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和未依法办理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妥善处置,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其犬只。

  违规敞放犬只、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封闭性公共场所的,由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捕捞水生动植物,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配合的,暂扣相关工具,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免责条件】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公益服务的,经相关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罚款决定。

  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折抵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任务已完成调研、起草和意见征集、修改完善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且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为了有效回应这些新需要,解决社会的新矛盾,十九大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领域,提出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聚焦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创新治理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上省委书记彭清华代表省委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更好把握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2017年,遂宁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并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高奖项“长安杯”。在长达十一年的创建过程中,遂宁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在市民文明素质、城市公共秩序等方面仍存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市民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用法律为社会树立起文明标尺,为鼓励倡导文明行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

  二、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点参照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遂宁市市民文明公约》精神,并参考借鉴省内自贡以及省外日照、临沂、唐山、廊坊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一是列入立法计划。2018年12月,市文明办开始酝酿《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关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相关动态。2019年3月,与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制定了《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方案,并经市委同意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2019年7月31日,市文明委制发《关于做好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的通知》(遂文明委〔2019〕3号),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涂虹同志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见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斌、副市长袁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起草领导小组,组建《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2019年5月24日—2020年1月6日,市文明办分别组织召开《条例》立法部署会、推进会、征求意见会等会议12次,对《条例》立法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

  三是广泛征求民意。8月2日,市文明办通过党政网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8月30日至9月29日,由遂宁新闻网制作《条例》立法调查问卷,线上征求广大群众意见;10月15日至20日,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街区线下征求城市居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经起草组多次组织研究、经反复修改,形成了《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13日,市文明办两次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2020年1月9日—19日,市文明办通过遂宁文明网、遂宁新闻网等门户网站和川报观察、文明斗城等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线上征求群众意见;2020年1月13日,市文明办以书面形式征求遂宁市互联网协会等12家公司、协会、行业和商会意见。共收集到79条建议意见,经反复论证,采纳了其中的22条,部分采纳了5条,未采纳52条,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四、基本框架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从“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促进”两大方面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集中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将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地方立法。

  精神文明建设是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途经。《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密团结在一起,在全民族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条例(草案)》依据纲要的要求在第二章“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个人品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并从文明持家、爱岗敬业、文明施教、文明上网、绿色生活、文明上网、文明祭祀、文明用餐、文明旅游、文明出行等方面将纲要中的指示精神转化为法规草案。

  二是总结2006年来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已经取得的良好经验,固化优秀成果。

  我市于2006年开始创建文明城市,在创建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经验,将这些成熟的社会管理经验转化成地方立法,进而使这些经验能够被固化、推广,也是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拟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条例草案针对这一问题,在第三章“文明行为促进”中将我市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已经成熟的工作经验制度化,通过“公益广告”“诚信红黑榜”“道德模范评选”等条款,使“遂宁经验”转化成法规草案。

  三是针对“新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制,与《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形成有机的制度衔接。

  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两部实体法,特别是《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实施三年以来在我市的城市管理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但由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城市管理条例也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为了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与城管条例形成有机的制度衔接,条例草案在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中,对文明使用电子产品、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文明养犬、公共场所禁烟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在第二章还对特定水域禁游做出了规定。观音湖不仅是我市重点打造的集绿色、生态、文化、经济、品牌为一体的滨水观光中心,也是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在省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成为我市城市建设的一大特色和对外宣传的重要名片。但近年来,随着观音湖水生态环境的优化,在湖内游泳、钓鱼的现象逐渐增加,致使水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破坏。条例草案稿针对这一现象,同时也为了保护我市其他重要水域,规定“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市容市貌,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捕捞水生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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