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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法院:偷盗诈骗莫触犯 君子爱财还需取之有道
时间:2016-03-10 11:32:04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王光学 记者郭建坤)仪陇县法院近日判处了涉嫌偷盗、诈骗的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处罚。
顺手“牵”羊发横财  销赃路上难逃刑责
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窜至仪陇县相继窜入大仪镇、观紫镇,“牵”走农户在房前屋后养的山羊共7只,估价共计2415元,卖于他人,在对最后两只羊销赃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川被当地警方抓获。
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刑责,判处其犯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寄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他人不知的情况下,把他人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或其他人控制之下。日常生活中,要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正当的发财致富,切不可顺手牵羊。
企图“借“房生财  丑事败露终获刑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邓某、李某通过朱某认识了被害人黄某,两人谎称自己在仪陇县房管局有亲戚,可以租到一套廉租房。后以虚假身份证与黄某签订一份虚假的廉租房合同,骗得现金4万元,其中李某分得2万元,邓某分得1.5万元,给朱某好处费5000元,案发后三人已将取得的全部钱财退还受害人。
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法应承担刑责,判处其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邓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政府各项惠民利民政策不断推出,一些不法之徒从中看到了“生财之道”,既破坏了国家法度,然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结果生财不成,反遭刑责,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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