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许敏 刘军华)“我喝醉了酒不遵守交通规则,还逞能驾驶摩托车,先与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赔了钱,后又被电瓶车撞伤住院,不仅吃了官司赔了钱还要遭挨刀,后悔死我了,今后我喝了酒再也不摸车了,也希望其他驾驶员要以我为鉴,不要酒后驾车”,这是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检察官的深刻忏悔。
据介绍,2015年12月18日晚上,张某去吃朋友的喜酒,与朋友相见分外高兴,开怀畅饮,用啤酒杯饮用了5杯白酒。朋友都劝喝醉了的张某不要开车,但张某不听劝阻,执意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回家。喝醉了的张某违规逆向行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张某喝了酒,怕对方报警被交警处理,主动与对方协商私了,赔偿对方900元。然而更出人意料的是,张某在去扶自己被撞坏在路边的摩托车时,又被一辆电瓶车撞得当场人事不省,后被“120”送往医院急救,花去医药费数万元,目前还面临再次住院手术、10多万元手术费用还无着落的困境。交警在调查张某被撞伤的交通事故中,发现了张某之前醉酒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遂将其立案查处。
2016年3月17日,岳池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这真是“明知不可为而为,心存侥幸自食其果”。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检察君在此奉劝各位驾驶员,酒驾的后果是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不仅触犯法律,还有可能危害自身身体健康,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更大的不幸。大家千万要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