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光学 记者郭建坤)近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杨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至7个月不等。
2015年8月25日晚,王某、李某、杨某等人与林某在仪陇县新政镇某酒吧喝酒时发生争吵,后双方被劝开。26日晚,王、李、杨三人及其两个朋友(身份不详,现在逃)发现林某的轿车停放在新政镇某街边,几人想起昨日在酒吧吵架的事,遂共同商议怒砸林某的车。8月27日凌晨2时左右,王某、李某、杨某及其两个朋友手持器具将林某的轿车砸烂。案发后,王、李、杨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9887元。
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杨某故意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杨某有期徒刑5至7个月不等。
法官寄语:
社会交往中,难免有不合意、不顺心之处,凡是要以和为贵,若一时冲动,采取暴力行为解气,即便你深更半夜行事,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法网恢恢,终将收到法律的惩罚,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