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苟兴全)学生常用工具书《新华字典》存在盗用版权,昨(26)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李洪俊等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及著作财产权,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广安中院判决李洪俊等经营者停止侵权并每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据介绍,2012年11月,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发现李洪俊等人在其经营的书店或文具店内,销售封面标有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新华字典》(第11版),且均系盗版图书,故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为李洪俊等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及著作财产权,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故分别以李洪俊等经营者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洪俊等停止侵权并每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成代军介绍说,该系列案件的原告均为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享有《新华字典》(第11版)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经营场所销售了《新华字典》(第11版),而被告销售的《新华字典》(第11版),从其特征来看,系侵害原告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新华字典》(第11版)具有合法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有出版权的《新华字典》(第11版)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结合原告出版的《新华字典》作为工具书的发行历史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性质和主观过错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据悉,2013年和2014年,广安中院共审结“新华字典”系列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件共25件。其中,2013年审结13件、2014年审结12件。25件案件中,撤诉和调解结案21件,判决结案4件。判决结案的4件案件中2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