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媛)近日,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城南片区司法所接待了一起未成年人姚某的法律援助案件。
姚某父母于2013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姚某随父亲生活,其母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姚某能独立生活为止。但王某在支付了第一个月生活费后就一直未再支付生活费。姚某父亲因离婚导致精神压抑,姚某生活困难,请求法律援助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在多次联系王某协商未果后,对姚某给予了法律援助。
通过诉讼,法院判决王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万余元,并且每月按时支付六百元抚养费给姚某。判决下达后,王某一直未予执行,司法所再次帮助姚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通过法律保障有力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姚某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