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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七旬老汉公交车内摔倒致残获赔17万元
时间:2016-06-02 14:07:10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张勤)刚刚年满七旬的秦大爷坐公家车回家途中,公交司机遇突发事件紧急刹车,导致秦大爷摔倒在车内,造成两个九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秦大爷起诉公交司机、公交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最终获赔17万元。
2015年8月18日,天空下着小雨,家住蓬安县利溪镇的秦大爷从县城儿子家里出来后,搭乘7路公交车到汽车客运站,准备乘汽车返回利溪镇家里。当公交车行驶至相如镇文君路都市水乡前大门路段时,前方一辆摩托车因雨天路滑突然倒地,公交司机吕某某因避让不及而采取紧急刹车,造成秦大爷在车内摔倒受伤。事发后,秦大爷被送往蓬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面部粉碎性骨折,后转至南充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两个医院住院期间,秦大爷共花费医疗费100927元,均由公交公司垫付。出院后,秦大爷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两个九级。秦大爷遂将公交司机吕某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是属于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减轻该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也已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应当在赔偿中予以扣减。
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只与公交公司有商业保险合同,本次事故系因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制动措施造成,不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只能由承运人责任险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在下雨,公交司机吕某某应与前方摩托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以防发生碰撞,但其因观察不足,操作措施不当导致车上乘客摔伤,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主张减轻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由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吕某某系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其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道路客运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乘客)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并扣减其已垫付的医疗费。经法院审查,因交通事故给秦大爷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余下6万余元由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并将其垫付的10万余元医疗费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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