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林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遗训,它告诫人们取财必须要靠自己的辛劳和汗水,但总有人为了获取利益而选择与之相悖的道路。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51岁的李某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将缴获的假币予以没收。
2015年12月27日午时,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前往南充市嘉陵区下辖某村。到了一家村民屋外的公路处,李某见正在房边晒苕粉的是老人,于是就冒充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向老人提出收2000元费用帮助办理低保,老人不信。随后,李某骑车往村小学校方向走了。老人怀疑李某是骗子,便告诉了附近的村民,得知消息后的村民立即组织了部分群众在村口对李某进行拦截。正当李某骑车返回时被早已在此等候的群众拦住,在被群众控制的过程中,李某趁大家不备迅速向学校方向逃跑,逃跑过程中李某假装跌入公路边的大田里,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藏匿于田边的草丛中。随后,在场群众将李某控制,并在藏匿处起获李某藏匿的钱夹,及钱夹内57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村民们怀疑这可能是假币并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民警将起获的疑似假币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鉴定,该57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均为假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总面额为5700元),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另经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夺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曾于2012年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李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获的假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