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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酒后驾车撞倒行人 危险驾驶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时间:2016-06-03 13:43:56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陈晶)男子刘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李某,致使其受伤。日前,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2016年1月29日晚10点左右,刘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往华山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南荣路二段时,将行人李某撞倒,刘某见状立即下车查看。与刘某同行之人立即打电话报警,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处警时发现刘某系酒后驾车,遂对刘某抽血检验,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2.6mg/100ml。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嘉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救助被害人,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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