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郑婷)近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因原、被告未履行收养手续,法院判定其收养关系不成立。
2016年2月22日,原告杨某到安居区法院起诉被告郑某,请求法院判令二人非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从2016年6月起至非婚生女小杨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后,被告郑某经安居法院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调解不能,承办法官便以缺席审理。庭审中,杨某称二人经介绍相识,于199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于2000年捡养一女小杨;二人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郑某于2012年外出务工后便再没回家,未对二人收养的女儿尽到抚养义务。被告郑某未到庭予以答辩。
后经承办法官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及小杨的收养手续。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收养关系也不成立,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抚养小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