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笠荣 记者郭建坤)近日,由仪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仪陇县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程项羽(化名)涉嫌逃税一案宣判,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构成逃税罪,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项羽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对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程项羽分别判处2.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高达23万余元,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分别占对应年度应缴纳数额的58.81%以上;仪陇县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通过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高达16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对应年度应缴纳数额的100%。
仪陇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对二单位依法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二单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也不接受行政处罚。仪陇县地方税务局将此案移交仪陇县公安局,经仪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向二单位追回了全部税款39万余元。
依法纳税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二单位通过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且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二单位构成逃税罪。程项羽做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应当依法纳税,并且在税务机关进行依法催收后应当缴纳税款并接受处罚,但是程项羽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也不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其触犯法律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