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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邻居偷自家木盆 南充男子伤人被判缓刑
时间:2016-06-14 10:37:52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陈晶)年近50岁男子周某,怀疑自家木桶被邻居盗窃,遂上门索要。不料俩人发生争吵、抓扯,最终致李某右尺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20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2015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发现放在自家院坝的木桶不见了,便四处询问谁家拿了,但一无所获。回到家的周某非常愤懑,思前想后便推定是前几日与自己发生纠纷的邻居李某将木桶偷走,于是便气势汹汹地到李某家要求李某归还,李某否认自己拿了周某的木桶,语言间两人便发生了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周某用随手捡拾的木棍朝李某打去,结果造成李某右尺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的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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