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与法
 
邻里纠纷引发一场斗殴 南充七旬老翁故意伤人被判缓刑
时间:2016-06-14 10:39:37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陈晶)邻里之间因为往日的个人恩怨而引发纠纷,70岁老汉易某一怒之下将邻居刘某砸伤。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刘某系是邻居,过去几十年里,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两人就因此经常发生纠纷,两人打架在村子里也是常有的事情。2015年3月9日,易某挑水从刘某家院坝经过,刘某便拦住了易某不让他从自家院坝通过,并用手中一根木棍向易某挥舞,试图殴打易某。易某见状赶忙将肩上的水桶放下闪到一旁,刘某见未打到易某便放下手中的木棍,顺手拿起了院中的一个空酒瓶,再次追上去对易某进行殴打。气急的易某将刘某一把推到在地,夺过刘某手中的空酒瓶,并骑在刘某身上用红色空酒瓶对其进行殴打,致刘某头部外伤、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及腰椎压缩性骨折。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头部外伤、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及腰椎压缩性骨折,刘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