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岳抒雯)2016年4月20日,蒋某某诉衡某某离婚纠纷。蒋某某与衡某某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9年元旦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子。
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蒋某某与2015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了被告衡某某,衡某某表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他要求抚养孩子,并由蒋某某一次性给付儿子的抚养费五万元。我们将衡某某的要求告知蒋某某,她表示自己无力给付这么多抚养费,她要求按月支付。
双方态度都十分坚决,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联系到衡某某的父亲,希望通过老人劝说衡某某做出让步,最终经过多次协商方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