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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病脱离社区监管 南充一男子被撤销缓刑
时间:2016-06-17 16:20:25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张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的苏某某,一直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司法人员多次联系无果,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缓刑。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苏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
据了解,今年3月9日,苏某某因醉酒后驾车,被蓬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为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然而,在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执行通知书后,蓬安县司法局就电话联系了苏某某,对方称其因病在外地住院,无法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要求其及时提供病例证明及住院手续,苏某某至今也未提供。其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又数次拨打苏某某本人电话,均无人接听。工作人员通过联系其担保人得知,苏某某已非法外出至成都打工。直至2016年4月22日,苏某某一直未到司法局报到,脱离监管长达一个月之久。    
《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法官提醒: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其身份依旧是罪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及时汇报思想改造,按期完成学习、社区服务等,以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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