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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行凶不负刑责 被送精神病院强制医疗
时间:2016-07-04 17:48:39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游文惠 唐欢)62岁的杨成和72岁的李顺同住邻水县某敬老院,今年3月24日下午,杨成来到李顺宿舍,用铁钎将熟睡中的李顺打伤,致使李顺死亡。随后,杨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李顺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杨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该中心建议杨成入住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5月27日,邻水县检察院向邻水县法院申请对杨成进行强制医疗。杨成的哥哥杨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杨甲称自己年纪大了,坐车晕车,也不识字,对邻水县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没有异议,并向邻水县法院请求不开庭审理。
6月15日,邻水县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为杨成指定了诉讼代理人。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将杨成送入邻水县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邻水县法院法官游文惠称,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来,本案是邻水县首例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案。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但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对实施暴 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通常情况下,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 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 正确决定。
本案中,邻水县法院审查同意了法定代理人杨甲的不开庭审理请求,并到精神病院会见了杨成,听取了法定代理人杨甲、诉讼代 理人以及杨成主治医生的意见,作出了对杨成强制医疗的决定,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目前,杨成已在邻水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文中 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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