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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一男子因家暴获刑12年
时间:2016-08-17 16:30:29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郑婷 雍建伟)2016年3月,遂宁市安居一男子罗某因家暴致妻子双下肢瘫痪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年4月,罗某的妻子伍某到安居法院起诉与罗某离婚。目前,这起因为家暴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已审理终结,安居法院依法判处伍某与罗某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伍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8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但未办理结婚证。婚后二人共育有两个子女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二人婚后关系较好,但从2013年起罗某性格大变、脾气越来越暴躁,稍不如意就对伍某实施家暴。2015年6月18日,罗某将伍某从5楼抛下致其双下肢完全瘫痪,落下终身残疾。罗某的行为给伍某身心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巨大创伤,伍某万念俱灰,遂诉请法院请求判决与罗某离婚,其共同购买的房屋归伍某所有。罗某面对伍某诉求却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其十分珍惜与伍某的夫妻感情,并未实施家暴行为。
因罗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提交证据受到一定限制,未查清案情,办案法官依职权调查走访了原、被告的子女及亲友,均证实二人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其共同购买的房屋是登记在二人婚生子罗雪甲名下,现正在办理产权登记,罗某与伍某因购房在亲戚处借款19000元尚未归还。法院综合全案案情认为,伍某与罗某在198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应受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而罗某恶劣的家暴行为造成原告严重残疾,既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需接受相应的刑法处罚,又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法院支持了伍某要求与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伍某与罗某因购房尚欠他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有义务偿还,但鉴于伍某因罗某的家暴行为已丧失劳动能力,遂一并判决共同债务由罗某偿还。同时,在审理中,经承办法官调解,伍某与罗某均认可所购住房归婚生子罗雪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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