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与法
 
关于“阆中拆迁档案造假”事件真相调查了解
时间:2017-09-20 11:01:20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文员 记者 张飞 文/图) 日前,一篇题为“阆中一桩暴力拆迁背后的档案造假”的文章在有关网站上刊发,随即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8月14日,记者深入阆中,就该文中所涉事件作了相关调查核实,并重新对该事件进行梳理。
网曝:政府伪造协议实施强拆 当事人被殴打致残
据该报道称,2011年8月19日早上8点过,在时任阆中市委秘书长黄凤林的带领下,阆中市公、检、法,以及林业局、园林局、城管局、保宁镇政府、江南镇政府等100余名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江南镇油房坡街4号的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阆中市法院执行局长马春拿出一份邢永明等人从未见过的“经营权抵偿与补偿协议”当场宣读了一下,就大手一挥,宣布执行强制拆迁。邢永明等认为,法院执行局长马春宣读的“拆迁补偿协议”纯属虚假协议,完全是伪造。
该报道还称,因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保护被强征强拆的土地和房屋,邢永明被拆迁队殴打、关押,儿子为此失去读大学的机会,妻子为此重病,自己为此致残。
邢永明:阆中法院档案造假 要求鉴定档案一直没鉴定
该文中所称述内容是否属实?8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阆中找到文中当事人邢永明,就相关情况作了调查核实。
针对文中称述被殴打、关押的相关情况,邢永明告诉记者:2004年5月3日,阆中市林业局副局长王格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就开始挖地、拆我们的房子,在我阻拦时停了下来。然而当晚偷袭挖地,我阻拦不住在情况下打破了挖掘机玻璃,随后王格局长指挥施工队将我打成轻伤,后做鉴定为拾级伤残,在我养伤期间被公安局以损坏公司财产数额较高将我逮捕(先治安拘留,再刑事拘留),拘留了多少天我记不清了,在拘留期间拆迁队把路给我挖断了,最后把我放出来公安局的给我赔礼道歉了,还赔偿了我2800元钱误工费,并有《阆中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阆看释字[2004] 14号》,物价局把评估不实的玻璃款补齐并作出了《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阆价鉴字(2004)30号价格鉴定结论的说明》。“在经营中,我们修通了进场的路,维修了近2000平米的房屋,做好了围墙和大门,清理了如山的垃圾,2011年8月19日,共上百人与挖掘机强拆了我的房子,挖断了我的路,拆掉了大门与围墙。一直到2012年才与我签订苗木拆迁协议。”刑永明说。
针对法院的档案造假情况,邢永明告诉记者:2007年10月3l日当时叫听证笔录,现在是执行笔录和协议,这两份文件还是假的,当时内容和现在完全变了,当时谈的是验收4A景区在即,厂房影响验收观展,我们要求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同意拆除厂房,保留生活用房。(这个问题当时还争论了很久)根据我们的财务帐及报表为依据来操作(至今财务帐还在法院),两份文件除改变内容外签名也不合实,我所签名是全名,至今我不知“邢"字是谁签的,甚至把我们一个叫张国雪的经营权人也是搞掉了的,而出现在由刘胜艳做的执行笔录上了(而法官刘胜艳不认可她所做过这份执行笔录)。还有很多很多人签名不见了,就连园林局来的几人签名都不见了,录音,录像,拍照的几个人签名也没有,林业局局长张兴敏不是当天在在场人,为何有张兴敏的签名,为什么不盖公章,把林业局那份拿出来不一目了然吗,协议不该是一份,应该是甲、乙双方都持有。
邢永明告诉记者, 2011年8月19日档案出现时,当时就剥夺了看档案权利,说我们要撕毁档案,好像我们没交看档案的申请,马德春局长多次忽悠我们,法院不是你私人开的,你想看就看,有政策规定执行档案不能看,让我们无数次跑法院,而法官还在忽悠记者,若能顺利看档案我们这些当事人还跑中院及高院达数十次,2011年-2013年12月13日,之前我们上访到四川省高院,省高院发火情况下,阆中法院才拿出了一份水侵档案,纸张是60年代白纸发黄,外壳从中间已折断,字都起毛了,档案的封皮都已经溶了。让我们当事人看了几次,我们怀疑是假档案,要求复印始终不准复印,为复印又跑了若干次,后高院才委托南充中院操作,在中院看到了现在的这个档案,还是是一个假档案。我们请求鉴定又用各种理由搪塞。邢永明表示,档案是真实还是造假,当时那是有录像、录音的,我们每个人签名都是照了像的,现在只要法院、林业局把当时的录像、录音与照片拿出来,档案是真是假那就一目了然。
2013年12月,针对档案是否造假,我们向阆中法院提出鉴定档案,阆中法院不予理睬,后阆中市政法委转发我们提出鉴定的请求给阆中市法院彭远院长。彭远院长在我们提出鉴定的请求上批示由蒲建平牵头,技术室协助办理。2015年6月5日,法院、林业局和我们在一起协商鉴定档案真伪,最后确定在6月23日找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在2015年6月21日,法院通知我们不予鉴定档案。2015年7月17日,阆中法院给我发函称,“因你们对本院(2007)行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充满怀疑,遂要求对执行卷宗中《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补偿协议》里面信访人邢永明等人签字的笔迹进行鉴定,且你们对执行卷宗中《听证笔录》、《执行笔录》不予认可,怀疑是本院事后补的,要求对《听证笔录》、《执行笔录》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即你们认为本院整理装订成册的上述材料存在造假,本院认为你们的鉴定请求可以支持,但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也为了消除你们对本院的猜疑,故本院不能作为主持此次鉴定的单位,应由相关有权单位来主持,届时本院将全权予以配合。”最后我们向南充市公安局报案,南充市公安局转阆中市政法委,由阆中政法委召开协调会,确定让阆中检察院主持鉴定档案,2016年,阆中检察院先后两次带领我们到重庆西南政法大学鉴定档案,由于鉴定样本没有通过执证,鉴定单位无法操作,所以一直到现在都没有鉴定。邢永明说:多次上访的目的是为了鉴定档案,并从未提过补偿,通过鉴定后,由鉴定结论来确定谁承担责任。
邢永明所说是否属实,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来到阆中法院找到负责这件事件的政策研究室伏宝基主任、执行局局长马德春、原阆中法院执行局局长高勇进行调查了解。
法院:强拆子虚乌有   当事人自拆非暴力拆迁
马德春告诉记者:“关于暴力拆迁这件事情是不存在的,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那块地,土地所有权不是邢永明,由于债务关系,2003年12月20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阆执字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原生物化工厂轧钢车间面积为8868.1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经营权自2004年1月1日起抵偿给申请人邢永明,用于履行其全部债务止(共计176813元)。”
作为该案承办人的原执行局局长高勇告诉记者:“当时为了把经营权裁定给邢永明这件事情,我们法院还是很慎重的,我们给南充中院执行局汇报过,阆中市人大代表、阆中市政协委员都来参加过,人大法制科、人大分管法制的副主任冯元培签了字的最后将土地经营权裁定给邢永明。”
此后,该土地由邢永明经营至2007年。到了2007年8月28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基于建设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的目的,以《阆府国土函(2007)28<关于收回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卷宗第3页),同意收回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的土地,责任单位为阆中市林业局。同年9月3日,阆中市国土局又以《阆国土资函(2007)59号<关于收回四川阆中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第4页),决定收回阆中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同年9月27日,阆中市林业局向阆中市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调查,作出了《(2007)阆法先予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第14页—16页),裁定对被申请人阆中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原生物化工厂轧钢车间面积为8868.15平方米(12.38亩)的土地先予执行,要求该公司尽快拆除厂房及附属物。
2007年10月18日,邢永明向阆中市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经法院多次主持听证及双方协商,2007年10月31日,邢永明与阆中市林业局达成协议(第100页—105页),主要内容是:一、邢永明同意将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面积为8868.1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经营权在2007年11月15日前交给阆中市林业局。二、邢永明自主聘请拆迁公司在2007年11月15日前拆除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并清除残值。三、邢永明全面履行义务后,阆中市林业局一次性赔偿和补偿邢永明人民币620000元(其中含5万元拆除费、安全费,2万元执行费)。该协议最后,由邢永明、在场人常思江、杜龙荣及法院承办人、林业局工作人员签字。
“2007年11月1日,邢永明就按协议自行组织人员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并于2007年12月3日前完成拆除工作,拆除残值亦由邢永明自行处理。法院自始至终未参与该案拆迁,报道称由我指挥强拆,纯属乌有。邢永明拆除工作完成后,先于2007年12月5日领取了5万元拆除费(含安全费2万),后于2008年11月20日、2009年3月9日两次领取了补偿款合计50万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这些均表明邢永明是在签订协议后并履行了协议内容,才领取的补偿赔偿款。”马德春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采访邢永明是否领取补偿款一事,其称具体领了多少钱已记不住
法院:档案真实有效  当事人已领取赔偿补助款
针对邢永明讲到的法院档案造假,不予鉴定档案真假的情况。马德春告诉记者:“2011年上半年,阆中市法院院办公用房从阆中古城区搬到开发区,由于法院档案数量多达几十万册,加之以前老城区办公场所搬迁,在档案管理中存在疏漏,导致在档案搬迁中工作人员将该案卷宗放入行政诉讼卷区未及时发现。此后,邢永明数次到法院要求复印该案执行材料未找到卷宗,邢永明便以为法院将该卷宗丢失,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卷宗内的赔偿补偿协议)也灭失,遂多次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上访,称未与任何部门签订协议房屋就被拆除,要求政府赔偿。后法院在新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找到了该执行卷宗。经核实,其中有《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权人邢永明与阆中市林业局收回其经营权抵偿补偿协议》原件,该协议上有邢永明,在场人杜龙荣、常思江及相关人员亲笔签字,签字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该卷宗同时显示,邢永明在签订协议后,自行组织人员拆除后并领取了相应的赔偿补偿款的事实。伏宝基随后将《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权人邢永明与阆中市林业局收回其经营权抵偿补偿协议》原件、邢永明领取赔偿补助款票据交于记者查看。
关于邢永明认为其在“听证笔录”、“执行笔录”上的签字是法院事后伪造的,遂要求阆中法院进行笔迹鉴定,马德春表示,阆中市委政法委王建副书记曾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确定由阆中市检察院负责对该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检察院与邢永明先后两次到西南政法大学进行笔迹鉴定,由于邢永明要求鉴定字迹的时间,由于字迹时间跨度太短,现在国内鉴定字迹时间技术受限鉴定不了,遂一直没有鉴定。
记者随后拨通政法委王建副书记电话,王建告诉记者:“当时由于邢永明要求鉴定档案真假,法院不能作为主持鉴定的单位,政法委由我主持协调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阆中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最后会议确定由阆中检察院作为主持此次鉴定的单位,后续的相关情况检察院也是向政法委提交了报告的。”
阆中市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网络传播的题为‘阆中一桩暴力拆迁背后的档案造假’的文章,该文作者未认真核实、未采访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文中的事实故意歪曲真相,对阆中市政府、公、检、法造成了不良影响,是一篇对社会、对法律都极不负责的文章,该院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