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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房 未获审批受处罚
时间:2017-12-25 09:40:24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沈蓬云)未经批准,唐某便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厂生产,被蓬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其并未自动履行拆除决定。近日,蓬安县法院裁定准予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据了解,唐某与蓬安县徐家镇某村村民代表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该村集体土地745.3平方米用于开建蜡烛厂,修建了厂房并进行生产。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认定,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建蜡烛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自行拆除租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经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催告后唐某仍未自动履行,该局便向蓬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听证过程中,唐某对其修建厂房及没有取得修建审批手续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租用的土地虽为耕地,但并没有进行耕种,自己回乡创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能不予处罚并让其继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需要土地进行建设,须经依法申请,兴办乡镇企业亦要经依法批准使用。唐某虽然是回乡创业,但其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违法了该规定,理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蓬安县法院裁定准予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据了解,现在很多乡镇都存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土地上擅自修建建筑物的情况发生。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土地的利用是要经过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发展需要按照规划进行的,没有获得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必然将受到法律处罚,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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