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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包工头欠高利贷举报房地产公司要保证金
———经调查事情真相是反欠房产公司800万欲借机讹钱
时间:2018-01-16 11:59:23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郭建坤 文/图)近日,位于南部县南部县新华路的金江名居二期工程交房,180户拆迁户喜气洋洋乔迁新居。然而,该小区开发商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负责人柯蒙国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自金江名居二期工程开工以来,材料商阻工、施工队停工、拆迁户索赔等一出出闹剧轮番上演,一场因该工程施工引发的官司一打就是两年多。而日前网上出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更是弄的他焦头烂额,更令他无比的愤怒。 
1月11日,一位名叫"胡安辉"的男子在网上发帖,实名举报金江公司在南部县金江名居还房工程中恶意拖欠工程款,利用合同诈骗自己交纳施工保证金,并私自更改设计方案超标修建房屋,非法侵占国家利益。对于公开举报,金江公司负责人表示,保证金系胡安辉为中标主动交纳,其当初因借高利贷引发债务危机,无钱支付劳务工资和材料款,导致工程停工,且金江公司目前已超额支付了数百万元工程款。
近日,记者来到南部县,与事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展开对话,试图了解事件的真相。
 
包工头举报: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骗取保证金
1月11日,该名为"胡安辉"的男子自称是一名已从事建筑小包五六年的包工头,举报金江公司涉嫌利用合同骗取自己交纳施工保证金,恶意拖欠工程款,并私自更改设计方案超标修建房屋,非法侵占国家利益。希望相关部门通过正当途径帮其要回保证金和可得利润,并严惩金江公司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胡安辉在举报贴文中称:2014 年2 月,他与金江公司达成协议,修建金江名居二期工程,合同议定金江名居二期工程分别有2 号楼6万平方米、3 号楼6万平方米由他承建(实际上金江公司已在住建局备了案,挂靠好了兴安建筑公司,自己就是个傀儡),他还分别缴纳了2号楼、3号楼施工保证金各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金江公司恶意拖欠500 多万元工程预付款(劳务工资259万元、钢筋款240 万元),强行断水断电,撵走管理人员,导致工地无法开工,并拒绝按合同规定返还保证金。他同时调查发现,金江名居二期工程2号楼实际买地10.33 亩,总建筑面积45477.98 平方米,南部县住建局分三次非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批14522.02 平方米。随后,金江公司把住建局三次审批的3栋楼的面积融合在一起修建为一栋楼。而金江公司和他签订合同时虚称有2 号楼6万平方米、3号楼6万平方米,实际查证"3号楼"并不存在。故金江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骗取未有的"3号楼"虚设标的物保证金500万元。同时,金江公司私自更改设计方案,增大容积率,超面积修建近两万平方米建筑,非法侵占国家利益。
 
金江公司律师:包工头因借高利贷引发债务危机,无钱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金江公司为顺利完工超额垫资
对于的网上的实名公开举报,金江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罗律师告诉记者:胡安辉系私人包工头,2014年3月3日,胡安辉以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名义与金江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揽金江公司位于南部县新华路"金江名居"2号楼工程项目。该合同对承建范围、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及质量、工程款支付、安全事项等进行了书面约定,胡安辉只负责修建2号楼一单元和二单元,3号楼已经进行了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江公司发现胡安辉并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系挂靠兴安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并非网上举报中称胡安辉系"傀儡"一说),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属于违法挂靠行为,将给工程(20多层的高层建筑)的质量保障带来极大隐患。金江公司遂多次通过项目监理公司向胡安辉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其重新组建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但对方对此置若罔闻,一直未采取整改措施。
 

 
罗律师称,在施工过程中,金江公司发现胡安辉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并大量恶意拖欠农名工工资及钢材材料款高达上千万元,遂立即要求他按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施工人员人工工资以及材料商的材料款支付。结果,因胡安辉迟迟没有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导致钢材供应商为追索欠款多次阻扰施工,劳务承包单位重庆顺红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顺红公司)拒绝继续施工。因该工程涉及还房,为不影响民生,金江公司多次帮胡安辉垫付相关款项,并要求胡安辉立即解决问题。然而,在此后的修建工程中,胡安辉置若罔闻,此类事件不断爆发,致使工期多次延误,给金江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5年1月6日,当时2号楼一单元已建至21层(含地下室),2号楼2单元已建至20层(含地下室),胡安辉不再露面,而是以短信的方式通知金江公司负责人柯蒙国、柯蒙江项目负责人明确表示因自己欠下巨额高利贷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金江公司退还收取的保证金。金江公司遂即要求胡安辉出面对已建工程进行结算,但胡安辉拒绝结算,并于1月9日正式将施工项目全面停工。因为工程全面停工,导致无法按期交房,金江公司为此向173户商品房买受人、180户的拆迁户支付了巨额的违约金和延期交房的过渡补偿款,并对金江公司的声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期间,金江公司又多次通知胡安辉出面进行结算,但胡安辉一直不露面,到最后竟然还变更了手机号码并失去联系。
2015年3月17日,金江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以胡安辉涉嫌合同违约将其和兴安公司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依法结算。但在提起诉讼期间,胡安辉拒不签收法律文书,南部县法院先后到胡安辉在南充、合川的住处送达传票都无功而返,法院又采取邮寄送达也未成功,最后被迫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2015年9月前后,胡安辉委托兴安公司出面与金江公司协调,金江公司随后撤诉。但撤诉后,胡安辉仍旧不出面与金江公司进行结算,金江公司于2017年10月再次向南部县法院提起诉讼。这次,胡安辉故技重施,仍旧不签收传票,法院再次发出公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案件将于今年2月27日开庭审理。
据罗律师透露,在此之前,因胡安辉涉嫌恶意欠薪和拖欠材料款,顺红公司及其他材料商也相继将兴安公司、胡安辉诉至了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南充中级人民法院。
"自胡安辉承揽"金江名居"2号楼工程项目以来,金江公司先后向胡安辉支付工程款(或代其支付材料款)3100万元左右,而事实上(经公证)胡安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还不到2300万元,金江公司超额付款达800万元。这些资金的支付,都有收条、银行转账等凭据佐证证明。"罗律师认为,胡安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且在金江公司主动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其出面结算的情况下,仍旧不出面,是其在故意拖延时间。试想如果金江公司欠胡安辉的钱,怎么还会主动提起诉讼。而事实上,现在金江公司非但不欠胡安辉的钱,胡安辉反而倒欠金江公司800万。
 
金江公司:保证金系胡安辉主动交纳且全部已退还
"当初,胡安辉的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建至第3层时就被他取走了。当时工地木工班班长跑到我办公室向我反映称现在工人们饭都吃不起了,说胡安辉一直都没有向他们支付工钱。我立即催促正在巴中某工地上的胡安辉马上回来解决问题,胡安辉回来后保证会立即支付民工工资。我看到他答复得有点勉强,便劝他诚实地将困难说出来,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胡安辉才承认自己欠下了巨额高利贷,在其他工地也出现债务危机,确实没有钱支付金江名居工地民工工资。"金江公司负责人柯蒙国、柯蒙江告诉记者,因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修建至第9层退还),看到胡安辉一时难以拿出钱来支付民工工资,金江公司遂提前(工程才建至第3层)向胡安辉退还了250万元保证金,要求他一定要保证人工工资支付,但胡安辉并未将该款项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用来支付了材料欠款。金江公司又向胡安辉退还50万保证金让其支付给民工。最后在保证金退还节点时,金江公司又退还给了胡安辉300万元保证金。
柯蒙国称,2015年春节前夕,胡安辉被6家高利贷公司派人抓走,这让我们很震惊。随后,金江公司经了解发现胡安辉先后将借的数千万高利贷用于投资南充碧桂园、巴中、平昌、河北等地的工程项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项目承包、资金运转,由于高利贷所产生的利息数目巨大,导致了随后的债务危机。胡安辉失踪后,为确保民生工程尽快完工,同时照顾工地施工工人的实际情况,金江公司自己出资,仍由兴安公司旗下承包劳务的顺红公司继续施工,完成了剩下的工程。
对于胡安辉称金江公司虚设"3号楼"标的物骗取他500万元保证金,柯蒙国、柯蒙江告诉记者,交纳1000万保证金系胡安辉主动提出的,这是他在当初为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相互制约,在招标时提出的竞争条件,而那1000万的保证金也是胡安辉自己打给兴安公司,再由兴安公司转帐给金江公司的,实际早已全部退还。
柯蒙国、柯蒙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胡安辉追讨因其违约给金江公司造成的巨额损失,并要胡安辉承担此次造谣的一切法律后果。
 
住建局:金江公司无更改设计方案超标修建房屋等违法行为
对于举报贴文中称金江公司私自更改设计方案,增大容积率,超面积修建近两万平方米建筑物的情况,记者随后来到南部县住建局作了了解。
在南部县住建局,该局规划监督股股长刘闯向记者出示了金江名居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总平面图、调规图、建设工程图纸等资料,并没有发现金江公司有私自更改设计方案,增大容积率,超面积修建等违法行为。
"我们欢迎胡安辉及金江公司到住建局查阅相关审批文件资料。"南部县住建局局长任旭勇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来到位于该县新华路的金江名居二期小区,该小区环境优美,绿化带、人行道、消防通道等一应俱全。记者对照图纸查看,小区所有建筑物均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并没有发现胡安辉在贴文中反映的情况。
随后,记者又试着拨打胡安辉留在举报帖中的手机号码,向其核实相关情况,但结果显示该手机号码为他人所持有。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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