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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状告成都温江区教育局一审开庭:教育局长未出庭应诉
时间:2021-10-22 11:03:49  来源:

  成都市温江区教师招考,总分第一的好成绩最后竟没有被录用。前一阵子,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案子, 10月21日上午9:30时,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开庭,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局长鄢亮未出庭应诉。

  庭审结束后,考生邓某表示,希望法院能查明真相,给予一个公平的判决。如果一审败诉了,代理律师会帮她继续上诉,直到讨回公道。

原告:完全符合公告及应聘条件,应该被录用

面向全国招聘符合岗位应聘资格条件(详见附件)的社会在职工作者、

  2021年4月27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委托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温江区教育网(https://www.wjjy.cn/)、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wenjiang.gov.cn/#)发布了《2021年成都市温江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二、招聘对象及范围,载明“未就业人员及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后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原告查看公告及附件的其他条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便报考了该公告及附件的“小学语文教师”岗位,岗位标号为“02025”,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成功通过了被告设置的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一些列的测试,并在该岗位中获取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三名,综合排名第一名,体检合格的优异成绩(该笔试、面试、体检通过的名单中,均有原告的名称及信息,且该信息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16日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告)。原告是完全符合公告及应聘条件的,温江区教育局及网站上的信息均可为证。

  2021年7月27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声称原告有“公布的当月(2021年4月)及以后月份,存在成都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形式参保)缴存情况(社保个人编码:025766399),缴存单位为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根据《2021年成都市温江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的内容,您不符合所报考的小学语文岗位(岗位代码:02025)应聘资格条件中关于‘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求,故考核不合格”,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了《情况告知书》。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了“考核不合格”的行政行为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公告》所列举的招聘对象及范围中明确载明,“社会在职工作者、未就业人员及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后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应聘资格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以应聘,原告是符合该条件的,被告的行政行为错误。原告是属于“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后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是符合招聘要求的。原告于2019年6月从高校毕业,属于毕业后2年内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届高校毕业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20〕27号》及《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观部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择业期一般为两年。而本案中,原告毕业后,其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原毕业学校,应当属于择业期内。

  被告所陈述的原告“不符合所报考的小学语文岗位(岗位代码:02025)应聘资格条件中关于‘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求”属于曲解其文件及《公告》的含义,属于判断错误,其作出的行政行为错误。《公告》的时间节点应该是2021年8月1日,而非《公告》发布的时间:2021年4月。根据《公告》中“三、应聘基本条件……(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8.2021年8月1日之后未毕业仍然在读的高校生。”可以看出:凡是作为2021年8月1日之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均是可以参与应聘。该《公告》的文书时间节点计算,应当是以2021年8月1日进行计算,而非《公告》发布时间。本案中,原告是2019年6月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在2021年8月1日前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证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是符合该时间节点和相关条件的。

中并没有列举“有社保缴纳记录”不得应聘等相关语句和情形的列举。

  原告在择业期内并没有完成就业,其社保缴纳记录及缴纳的时间节点,并不属于《公告》中所列举的不得应聘的情形,不应当作为被告作出“考核不合格”的理由:(1)原告的社保缴纳记录在2021年6月就已经停止(2021年6月30日,原告已经和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终止了《劳动合同》,有《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证)。在2021年8月1日的时间节点上,原告是没有社保缴纳记录的,换句话说,在2021年8月1日,原告是没有就业的。(2)原告的社保缴纳是基于《劳动合同》,属于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的临时员工,不属于正式员工,不拥有学校的正式的编制,属于未完成就业的情形。(3)《公告》中“三、应聘基本条件……(二)有下列请款之一者,不得应聘……”被告以原告有“公布的当月(2021年4月)及以后月份,存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缴存情况”为由,拒绝原告的应聘,不符合《公告》要求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告》中“在2021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应聘资格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语句显示,只要原告能够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上述的文件资料,均是符合应聘条件的。而本案中,原告是完全符合该条款的,其与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在该日期之前予以解除。原告认为是符合《公告》中所公布的所有应聘条件,被告以原告有“公布的当月(2021年4月)及以后月份,存在成都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形式参保)缴存情况”为由,作出原告“考核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亦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即从原告网络报名到笔试、面试、体检,原告均提交了相应的材料,被告在网上及现场均认可原告是符合应聘条件的,没有在任何一个环节提出相应的异议,而在最后环节提出异议,且提出异议的理由及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公告》“不得应聘”所列举的情形及内容,且温江教育局以“有社保记录”为由来证实“已落实工作单位”没有相关国家政策支撑,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持。

被告:原告在2020年8月31 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落实了工作单位,不符合招考条件

  我们教育局出具的《情况告知书》事实清楚,认 定被答辩人“考核不合格”的理由与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4月28日我们挂网公布的《2021年成都市温江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载明, 2021温江区公开招聘教师考试的招聘对象包括“面向全国招聘 符合岗位应聘资格条件(详见附件)的社会在职工作者、未就业人员及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后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同时,根据原告报考岗位的'“应聘资格条件”之一明确要求“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或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因此,被答辩人作为2019届高校毕业生,应当满足“毕业后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聘资格条件。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认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 〔2019〕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核查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以及《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指导202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考生应聘资格条件认定工作的复函》等规定,落实工作单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判断依据。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与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 30日,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也为被答辩人缴纳了 2020年9月至 2021年6月的社保。因此,能够认定被答辩人在2020年8月31 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落实了工作单位。我们作出原告“考核不合格”的认定及岀具《情况告知书》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律师:完全符合公告及应聘条件,应该录用

  邓某的代理律师冷燕认为,邓某属于公告“2021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后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是符合招聘要求的。邓某于2019年6月从高校毕业,属于毕业后2年内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9届高校毕业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20〕27号》及《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而邓某毕业后,其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原毕业学校,应当属于择业期内。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所陈述的邓某“不符合所报考的小学语文岗位(岗位代码:02025)应聘资格条件中关于‘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求”属于曲解其文件及《公告》的含义,属于判断错误,故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冷燕表示,《公告》的时间节点应该是2021年8月1日,而非《公告》发布的时间:2021年4月。根据《公告》中“三、应聘基本条件……(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8.2021年8月1日之后未毕业仍然在读的高校生。”可以看出:凡是作为2021年8月1日之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均是可以参与应聘。根据该《公告》的文书时间节点计算,应当是以2021年8月1日进行计算,而非《公告》发布时间。邓某是2019年6月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在2021年8月1日前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证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是符合该时间节点和相关条件的。虽然邓某有社保缴纳记录及缴纳的时间节点,但邓某的社保缴纳是基于《劳动合同》,属于成都市北新实验小学的临时员工,不属于正式员工,不拥有学校的正式的编制,属于在择业期内并没有完成就业的情形,并不属于《公告》中所列举的不得应聘的情形,温江区教育局不应当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

  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对于该案的进展情况,将进一步关注。(赤耳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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