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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万的项目竟然不招标!南部县交通运输局被处罚!
时间:2022-01-18 21:52:09  来源:

  今天,小编在南部县人民政府官网看到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则行政处罚书的被处罚人都为南部县交通运输局。具体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发改罚(2021)2号

  被处罚人:南部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南部县益民西街8号

  2021年6月15日,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核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10月实施的省道305线南部县城三角花园至蓬安界路面整治工程进行全面核查检查,核查发现该项目未予招标。问题线索移交我局后,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认定该项目总投资为1737万元,未按照国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行招标,共分为两个标段直接委托县公路二局承建,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0月25日,南部县交通运输局与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证据二:2021年6月18日,南部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说明》。

  证据三:2021年6月16日,南部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张博武在我局的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按该项目合同金额1737万元的千分之五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685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单位账户:南部县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南部支行,账号51001737536050579213。到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己于2021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于2021年6月18日向我局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交我局;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9日

  【二】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发改罚(2021)3号

  被处罚人:南部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南部县益民西街8号

  2021年6月15日,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核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10月实施的S206线南部长坪至楠木公路大修工程进行全面核查检查,核查发现该项目未予招标。问题线索移交我局后,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认定该项目总投资为2093万元,未按照国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行招标,共分为两个标段直接委托县公路一局承建,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0月25日,南部县交通运输局与南部县公路管理一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证据二:2021年6月18日,南部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说明》。

  证据三:2021年6月16日,南部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张博武在我局的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按该项目合同金额2093万元的千分之五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465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单位账户:南部县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南部支行,账号51001737536050579213。到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己于2021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于2021年6月18日向我局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交我局;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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